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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体育各地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策略汇总
根据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与美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适用20%的资本利得税制一致。(3)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4)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进行股权转让,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2)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规定:(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所得税。其中,不执行金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重庆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bd半岛体育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4)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据《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深圳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4)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办字(2010)155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合伙割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4)管理企业四收回、转计或算处置权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5)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疆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bd半岛体育、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的规定:(1)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bd半岛体育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3)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根据《湖北省人们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北/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湖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金办筹联字(2010)1号)规定:(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4)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5)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6)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
根据《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10)11号)的规定:(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杭州企业所得税。(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