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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各轮次详解及10个法令题目bd半岛体育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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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初创企业而言,融资一直是企业发展中重要的事情,必须要时刻关注的。

  我们经常听到有企业获得融资了,有种子轮、天使轮、A轮、B轮......这些都是什么意思呢?

  因为有了钱,你就可以当个土豪“买买买”,买装备、买土地、买资源、买人才、买用户甚至买竞争对手。

股权融资各轮次详解及10个法令题目bd半岛体育

  大家都知道,债权融资(也叫债券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借钱,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债权融资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能够带来杠杆收益,但会提高企业的负债率;

  而股权融资不需还本,但没有债权融资带来的杠杆收益,并且引入新的股东,可能会丧失企业的部分控制权。

  进而,私募领域里的融资对那些具有独角兽潜质的企业,也是另眼相看,穷追不舍。

  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金主主要是三类:天使投资人(Angel)、VC(Venture Capital,风险投资)和PE(Private Equity,私募基金),如果将来有机会上市还会接触到投行(Investment Banking, IB,投资银行)

  一般来说,融资轮次的划分为种子轮、天使轮、A轮、B轮、C轮、D轮、E轮等,但根据实际情况,有些项目也会进行PreA轮、A+轮、C+轮融资。

  种子阶段的融资人,通常处于只有idea和团队,但没有具体产品的初始状态。

  投资人一般多是亲朋好友,或创业者自掏腰包,当然现在也涌现了不少种子期投资人。

  倘若你的融资项目有团队,有idea,马上进入最终的落地,那么就可以开始进行种子轮融资。

  种子轮,项目失败的风险极高,等到天使轮就要求跑出mvp(最小可行化产品)。

  种子轮一般在50-200万这样,机构很难涉及,一般个人天使和孵化器基金会重点关注这块。

  那么寻找天使投资人或机构,开始天使轮融资便是最为合适的,融资金额大概在300万到500万左右。

  PreA轮是一个夹层轮,融资人可以根据自身项目的成熟度,再决定是否需要融。

  倘若项目前期整体数据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只是还未占据市场前列,那么可以进行PreA轮融资。

  同时, pre-A轮或者A+轮融资,就是你明明没有初具规模,钱却烧没了,那就先来个pre-A轮江湖救急;

  或者在A轮融完以后,又有大咖看你不错,想投你你的业务,但你还没有新的业务进展,估值也基本没有变化,所以来了个A+轮。

  对于拥有成熟产品,完整详细的商业及盈利模式,同时在行业内拥有一定地位与口碑的项目,哪怕现阶段可能处于亏损状态,也可以选择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A轮融资。

  这一阶段融资人已经不可能只凭借idea融资,而是要有用户,包括每日活跃用户量、每月活跃用户量,要有自己的商业模式,有能与竞品抗衡的成熟产品,有一定市场位置。

  5.B 轮——得到验证的商业模式、新业务与新领域扩展,比较强的竞争优势;

  经过一轮烧钱后,项目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均已得到很好地验证,有的已经开始盈利。

  此时,融资人可能需要资金支持推出新业务、拓展新领域,那么就适合以说服上一轮风险投资机构跟投,或寻找新的风投机构加入,又或是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加入的形式,开始新一轮的B轮融资。

  如果此时融资人的项目已经非常成熟,在行业内基本可以稳坐前三把交椅,正在为上市做准备,那么就适合进行C轮融资。

  同一个细分领域的同样模式,一般不可能有第三者获得C轮以后融资的,最多两个。

  另外,一些在B轮后已经获得较好收入情况甚至盈亏平衡的,不一定需要C轮及以后的新融资了bd半岛体育。

  E轮、F轮、G轮...... 轮次的那就是比谁钱多, 一般需要持续烧钱的巨型项目才需要D以后的轮融资,多是金融投资巨头大玩家。

  一般来说,天使投资人主要投A轮之前;VC主要投ABCD轮,一般会要求5倍以上的成长;

  很多公司是在上市前才引进的,那时候企业已经很成熟了,而且就引进一轮,有的企业则多一些,或者在早期就引进。

  融资轮次时间上的顺序也从侧面反映了公司的发展情况,处于什么阶段,看每笔融资的金额也可以看出公司发展的情况怎么样,ABCD轮只是个叫法而已。

  当然,在市场竞争中,先融资成功的企业将取得甩开竞对对手的绝对优势(人才战、价格战,市场占有率),这也是融资的最大目的。

  结语:企业融资的大前提:了解“融资”是什么,流程是怎样的,各个阶段自己该干什么,融资要注意什么。

  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股权融资,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而定,企业所处的行业前景、自身团队、财务状况、规范性等多种因素决定是否值得去做股权融资。

  有一点,企业处于上升期是企业股权融资的好时机,而绝非步入困境的时候再想起融资。

  如果企业发展中仅仅需要资金支持的话,像国内有些企业融资时候采用招投标模式,价高者得,现在看来大多没有好下场,愿意出高价的机构大多也没啥资源,只是通过对赌等条款去约束企业,一旦遇到业绩下滑及其他不利条件,企业就要为高价引入机构付出代价,假如当初把机构当做战略投资引入,估值按照合理共赢的思路,引入的机构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几率大增。

  在资本方决定进入一个公司之前,最主要根据管理层所提供的经营策略勾画出一个核心的企业竞争力,这种核心的竞争力以及对于这种核心竞争力在商业化的运作和实现就决定了这个企业能够将来提升它的价值,在勾勒出核心竞争力之后私募资本会和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一起拟定一个有效的可行的实施计划方案。

  但是资本方往往能够从不同角度给公司提供一些建议,最主要的就是公司管理体制和股权架构的设置,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决定了未来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如果不能够看到以后一个股权架构提供的法律保障获得足够回报的时候,就可能退出或者重新去做自己能够控制的架构。

  国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全部加起来约3000家,但是中国有近千万家企业,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企业从创业到上市,概率微小。

  企业经营还有个“死亡之谷”定律,绝大部分创业项目在头3年内死亡,企业设立满3年后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

  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区别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感兴趣的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

  因此,如企业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需要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bd半岛体育高息借款等会更好一些。

  服务型企业在成长到100人左右规模,1000万以上年收入,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状态,比较合适做首轮股权融资;

  这些节点与企业融资时的估值有关,如果企业没有成长到这个阶段,私募融资时企业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会因为交易规模太小而丧失投资的兴趣。

  多数企业靠自我积累利润进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很慢,bd半岛体育而对于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不易。

  很多企业因此上市,企业家的财富从净资产的状态放大为股票市值(中国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达40倍以上,市净率在5-10倍之间),财富增值效应惊人。

  在中国,绝大多数私募交易谈判的发起来自于私募股权投资或基金朋友的推介以及中介机构的推销。

  中国经济周期性特点非常明显,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企业寻求基金、基金追逐企业的现象总是周而复始地循环。

  一般而言,在经济景气阶段,一家好企业往往同时被多家基金追求,特别是在新能源、医药、环保、教育、连锁等领域,只要企业有私募意愿,企业素质不是太差,基金往往闻风而动。

  在中国当前国情下,专业的投资顾问和执业律师在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接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私募基金对于投资顾问、律师的推荐与意见是相当重视的,对于投资顾问和律师推荐的企业,基金一般至少会前往考察。

  这是因为投资顾问和律师往往比较清楚企业的经营特点与法律风险,私募基金在判断企业的经济前景时往往要征询相关意见。

  以企业与意向投资基金签署了保密协议作为双方开始接洽的起点,能够最终谈成的交易不到二成。

  第一,企业家过于情感化,对企业的内在估值判断不够客观,过分高出市场公允价格。

  企业家往往是创业者,对于企业有深厚的感情,日常又喜欢读马云等人的名人传记,总觉得自己的企业也非常伟大,同时现在又有基金上门来谈私募了,更加进一步验证企业的强大,因此,不是一个高得离谱的价格是不会让别人分享企业的股权。

  但是,基金的投资遵循严格的价值规律,特别是经过金融风暴的洗礼以后,对于企业的估值没有企业家那么浮躁。

  第二,行业有政策风险、业务依赖于具体几个人脉、技术太高深或者商业模式太复杂。

  有的企业技术特别先进,比如最近非常热门的薄膜电池光伏一体化项目、生物质能或者氨基酸生物医药项目;

  伟大的生意总是简单的,基金倾向于选择从市场竞争中杀出来的简单生意,行业土一点、传统一点的并没有关系。

  餐饮酒店、英语培训、甚至保健按摩都有人投资,而太难懂、太神秘的企业大家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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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国内民企在日子好过的时候从来没有想做私募,到揭不开锅的时候才想起要私募。

  基金不是傻瓜,企业现金流是否窘迫一做尽职调查马上结果就出来,财报过于难看的企业基金往往没有勇气投。

  有些企业家在主业上已经非常成功,但是突然心血来潮要进入自己从来没玩过的一个新领域,因此就通过私募找钱来玩这些项目。

  保密协议的签署仅表明基金愿意花费时间严肃地考察这个项目,私募的万里长征才迈出第一步,本身不是一件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

  在这个阶段,除非企业家自己无法判断应当提交什么材料,请专业融资顾问帮忙判断,否则企业仅仅只提供一般的材料,会造成继续进行的难度。

  多数情况下,签署的保密协议以使用基金的版本为主,在把握保密协议的利益上,一般坚持以下要点:

  第二,凡是企业提交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企业文件,都应当进入保密范围,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三,保密人员的范围往往扩大到基金的顾问(包括其聘请的律师)、雇员及关联企业。

  FA不是活雷锋,企业聘请融资顾问的服务佣金一般是私募交易额的3~5%,部分融资顾问对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

  但是国内多数的融资顾问给人感觉更象个“婚介”,专业性较差,特别是融资顾问做的财务预测往往被基金嗤之以鼻。

  尽管如此,如果企业自我感觉对资本市场比较陌生,请较有名气的融资顾问的确有助于提高私募成功率,企业为此支付融资佣金还是物有所值。

  企业在私募成功在望时,经常会被私募投资者暗示或明示要支付给这个项目上出过力的人佣金,企业多数感到困惑。

  私募交易就象婚姻,一开始认识要有缘分,但是最终能够牵手是要克服千难万险的。

  由于业内惯例是基金作为投资人一般不会支付任何佣金,如果此次交易没有请财务顾问,企业在交易成功后对此次交易贡献较大的人或者公司支付2-3%的感谢酬劳,也为情理所容,但是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绝对避免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基金的投资经理,这会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属于不能碰的高压线;

  佣金是一笔较大的金额,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未经过投资人同意支出这笔金额,理论上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私募交易的专业性与复杂程度超越了95%以上民营企业家的知识范畴与能力范围。

  企业家如果不请融资顾问自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洽融资事宜,除非该企业家是投资银行家出身,否则是对企业与全体股东的极端不负责任。

  常见的做法是求助于企业的常年融资顾问,但是中国合格的私募交易融资顾问太少,自己的常年融资顾问碰巧会做私募交易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建议聘请这方面的专业资深融资顾问来提供指导。

  私募交易属于金融业务,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金融法律业务领先的前十强律所中挑选私募顾问。

  2、财务尽职调查:要求企业提供详细财务报表,有时会派驻会计师审计财务数据线、法律尽职调查:基金律师向企业发放调查清单,要求企业就设立登记、资质许可、bd半岛体育治理结构、劳动员工、对外投资、风险内控、知识产权、资产、财务纳税、业务合同、担保、保险、环境保护、涉诉情况等各方面提供原始文件。

  为了更有力地配合法律尽职调查,企业一般由融资顾问指导下由企业律师来完成问卷填写。

  企业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业的估值定下来以后,融资额与投资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据估值进行推算。

  企业估值谈判在私募交易谈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这个门槛跨过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赎权或者对赌,交易总可以做成。

  总体来说,企业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谈判双方博弈的结果,尽管有一些客观标准,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

  除非企业有信心这轮私募完成后就直接上市,否则,一轮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资对于企业的下一轮私募是相当不利的。

  很多企业做完一轮私募后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轮私募把价格抬得太高,企业受制于反稀释条款不大好压价进行后续交易,只好僵住。

  1、市盈率法:对于已经盈利的企业,可以参考同业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后打个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

  市盈率法有时候对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资以前,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不愿意在账面上释放利润,有意通过各种财务手段(比如做高费用)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2009年以前,市盈率一般在5—10之间,今年则突飞猛进,市盈率上升到15左右。

  目前中国股市平均市盈率16.9,和私募市场的市盈率基本持平,这对于私募来讲风险较大,这是私募基金的CEO注意风险的主要依据。(注,2014年PE投资大多在10倍以下)

  2、横向比较法:即将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与同业已经私募过的公司在类似规模时的估值进行横向比较,参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适用于公司尚未盈利的状态。

  双方在企业估值与融资额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署投资意向书,总结一下谈判成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与投资协议谈判作准备。

  投资意向书其实只是一个泛泛而谈的法律文件,声明除保密与独家锁定期条款以外,其余均无约束力。

  签署投资意向书是为了给谈判企业一颗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独家锁定期内(一般为2个月)不再去继续寻找白马王子,专心与该基金独家谈判。

  签署投资意向书以后,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种理由随时推翻交易,投资意向书获得签署但最终交易流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私募基金草拟的投资意向书详尽程度也有很大不同,一些基金公司的已经很接近于合同条款,在所投资股权的性质(投票表决、分红、清盘时是否有优先性)、投资者反摊薄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共同出售权、信息与检查权、管理层锁定、董事会席位分配、投资者董事的特殊权力、业绩对赌等诸方面都有约定。

  尽管这些约定此时并无法律效力,但是企业日后在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时要推翻这些条款也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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