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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体育基金打点人未实时施行项目退出机制导致基金拖延算帐下的违约仔肩——上海仲裁委员会案例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针对迟延清算向投资人发送延期通知,亦未采取任何清算启动程序的,需承担迟延清算的违约责任。
在基金存续期间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如果存在特殊的清算障碍则应当及时向投资人披露。无正当理由迟延清算是基金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常见情形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迟延清算存在各类原因,明确对迟延清算问题的判断标准、统一裁判路径,有助于区分延迟清算的责任主体。本案仲裁庭对于迟延清算中“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将管理人的不作为列入违约责任范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人面对清算僵局时的正当权益。
20xx年10月,投资人周某(本案申请人)与A基金管理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基金管理人)、B银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由周某申购一号基金份额,并支付基金认购款120万元。合同约定,基金存续期为自成立之日起15个月,满12个月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提前结束,满15个月投资人可申请赎回;基金投资标的为目标公司的增资股权,每股股权投资价格为4元;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资金闲置时可投向银行存款或者银行发行的期限在90天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标的公司的预期收益,及基金存续期12个月后至存续期结束前目标公司预期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股权溢价交易的收益。
A基金管理公司与目标公司及案外人于20xx年12月签订《增资扩股协议》,A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一号基金向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投资期限自20xx年12月起至次年12月止;A基金管理公司将以增资的方式向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出资额为960万元(每股4元,共计240万股);前述协议中对A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及风险控制进行了约定,包括:……3.次年12月前,bd半岛体育若目标公司不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或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A基金管理公司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资本市场股权交易使本次的投资资金本金顺利退出,A基金管理公司可优先要求案外人按照投资额的溢价价款向A基金管理公司购回所持有的股权,保证A基金管理公司顺利退出及投资资金不受损失。如不能到期回购bd半岛体育,A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要求清算并享有清算优先收益权。
周某主张,基金到期后,A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未按约进行清算,亦未依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适时对最终投资项目提出权利主张等举措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周某向上海金融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A基金管理公司向其返还投资本金、利息及仲裁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案涉基金存续期限为15个月,于20xx年3月已届满。A基金管理公司仅在口头答辩中提出已通知托管人B银行及投资人基金延期,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已送达有关基金延期的书面决定或其已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适当通知托管人B银行及投资人该等延期事项,故A基金管理公司所称的基金延期这一事实仲裁庭不予认可;另外,本案中A基金管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在基金存续期届满后进行过财产清算或与托管人B银行就清算小组成立或推进清算方面进行过任何协商,A基金管理公司既无合理延期通知又无任何清算启动的运营行为明显有违《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勤勉谨慎义务。
对于A基金管理公司所称其未清算的原因,仲裁庭注意到,《增资扩股协议》明确约定了A基金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以及案外人的回购条款和连带责任担保条款,但A基金管理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或存续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间内,其依约向目标公司及时主张过执行退出机制或主张过由案外人进行回购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A基金管理公司在明知《基金合同》项下存续期限到期日以及基金到期后自身将要承担基金投资人赎回款偿付义务的情况下,仍未能合理主张投资权益以事先确保基金财产的流动性,基金期限届满后亦未积极主张投资项目中的违约救济,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项目中的不作为明显有违《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最为根本的管理义务。
综上,结合A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上亦存在违约情形,仲裁庭认为A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周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申请人仲裁请求所主张的本金损失及利息的合理部分,仲裁庭予以支持。关于本案仲裁费的承担问题,根据申请人仲裁请求中有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主张获支持的程度,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即为“信义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并在第二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2020年底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bd半岛体育第九条进一步扩充了不得从事行为的类型,其中第十二款规定“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即属于禁止之列。2023年9月1日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也重申了这一点。实践中,在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或类似性质的基础性文件中,也常常可以看到同样或类似的约定。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通行约定,均赋予了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及诚实勤勉的积极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穷尽可能维护和保障投资人利益。
但在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所投项目出现问题后,简单将其归咎为市场风险,以已经向投资人做了风险披露为由,听之任之,不去积极行动起来维护基金及投资人权利,甚至出现一走了之的甩手跑路行为。不仅如此,有些基金管理人还有意怠于清算,在投资人未同意延期的情况下,不启动清算,其目的是希望维持基金仍然“正常运行”的虚假状态,以封闭基金不能提前退出为由让投资人无法主张退出,又以基金尚未清算无法确定收回金额为由让投资人也无法主张损失,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
本案例裁判逻辑和裁判结果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信义义务是一项要求较高的积极义务,“不作为”本身就是违反了其所承担的积极义务。本案中,当私募基金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出现问题后,在《增资扩股协议》明确约定了A基金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以及案外人的回购条款和连带责任担保条款的情况下,A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证明其依约向目标公司及时主张过执行退出机制或主张过由案外人进行回购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这种情况看起来不好理解,为什么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去主张自己权利?实践中此种情况多数是因为在底层资产出问题的情况下,主张权利是需要付出相应成本,如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等,这时候往往基金专户账上没有剩余资金,投资人也不愿意再额外承担成本,基金管理人自己也不愿意花费成本,所以基金管理人就往往把主张权利停留在口头上,简单催促一下或者发个催告函了事,不去真正有效地积极履行其义务,导致本可以有机会挽回的损失无法挽回,本身就是对其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本案基金管理人不仅不去积极主张权利,也未按照《基金合同》延期,而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延期往往需要持有人大会同意,除非基金管理人履职良好,否则持有人大会也往往对基金管理人失去信心,不愿意延期。但在未按合同延期的情况下,就应当清算,而本案显示,A基金管理人又无任何清算启动的运营行为,这又构成了怠于清算的违约行为。仲裁庭据此进行了裁判,宣示了“不作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案例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及诚信勤勉履行职责,“职责”本身就赋予了管理人积极义务,“不作为”本身就构成前述《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也违反基金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