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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体育证券投资论文十篇

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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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d半岛体育bd半岛体育证券投资日益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一种选择,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对证券投资的认识需要不断的加强的同时还应高有着较高的风险意识,明晰风险产生的原因,在投资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以便更好的规避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自身经营证券投资的能力。

  证券投资(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证券投资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第二,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第三,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第四,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证券投资的作用包括:其一证券投资为社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其二证券投资有利于调节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证券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的行为合理化;其四证券投资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五证券投资可以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收益、风险,时间是证券投资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证券投资成败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投资具有很高的市场力,是对预期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在证券投资中投资和投机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活动,同时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的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配等一系列的特点。

bd半岛体育证券投资论文十篇

  发行者、中介人和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关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证券投资的全过程。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人们通过书面证明所有权或债权债务的关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契约来约束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规范。

  证券投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筹集资金;调节资金走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树立品牌形象;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有助于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投资也越来越多的被广大人民所接受,但证券投资有着较高的风险,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意识的逐渐增强,对风险的认识也就越加深刻。证券投资风险是指未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进而影响证券投资的结果,或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或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使资产贬值。

  证券投资风险有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之分,系统风险是指社会政治、经济变化等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不可抗拒的影响。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系统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股价过高,股市经过无理性的炒作之后,使股价大幅上升;很多股民存在着从众行为,证券投资上许多股民并无主见,跟随他人的投资行为使股价猛涨或猛跌。经营环境的恶化也是增加证券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政策的转变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变动;利率的变动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的选择,使其改变货币的使用方向,进而增大证券投资风险;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而将证券投资的风险提升。

  非系统风险是指个别原因对个别证券的影响和冲击,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产生非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企业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的一些因素,比如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模式,产品结构等发生一系列的改变或者公司发生了一些不可预知的影响公司效益的事件都将产生非系统风险。

  1、回避风险,当证券投资项目对投资者利益存在威胁,或许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且无法采取相应的策略来避免时,投资者应主动放弃该项投资项目或改变投资方案来规避将要产生的风险。

  2、分散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资金单位、行业投资分散、时间分散、季节分散等方法使风险降低,不至于一次投资的失误导致满盘皆输的情况出现,更好的实现资金的增值保值。

  3、转移风险,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进行转嫁,由他人或单位来承担,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财务型非保险和财务型保险这两种方式来进行风险的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或造成损失则可以通过风险转移减少损失。

  4、控制风险,投资风险虽然很多情况下是由经济这个大环境下产生的,但在很多程度上,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避控制,不如遵守投资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投资资金、规模,在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加以控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关注信息,分析形式,注意交易的环节进而把风险降到最小。

  5、风险自留,通过这种方式来使一些无法避免和转移的风险,在不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将风险承担下来,在投资大的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款项,来弥补资金流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至于在投资出现风险的时,资金无法周转而导致彻底失败。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证券投资意识增强,对证券投资的理解也逐步加深,证券投资活动也相应地增加,对证券投资的风险认识也日益加强,证券投资的风险性决定未来的收益状况的不确定,因而了解证券投资,学会如何规避证券投资风险成为人们参与证券投资一个必不可少的课题。

  [4]中国金融风险经理论坛组委会.风险管理[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我国终于迎来了《证券法》的诞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证券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仅仅“依规”、“依章”、“依办法”乃至“依通知”、“依讲话”“依社论”管理股市的时期即将结束,证券市场真正跨入了“依法治市”的新时代。

  从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证券法似乎都是诞生在危难之际。如英国的1720年的“南海事件”产生了《泡沫法案》,1844年的“铁路热”导致了1845年的《公司条款统一法案》;美国1929~1933年的大萧条产生了各州的《蓝天法》、1933年的联邦《证券法》和1934年的联邦《证券交易法》。我国人大财经委1992年8月就成立了《证券法》起草小组,至1993年8月经过“七易其稿”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1996~1997年人们似乎忘记了《证券法草案》的存在。如果再对照1998年9月、10月的两份草案和12月底通过的《证券法》文本,就会发现短短4个月内原草案从原则、体例到具体条文前后变化之大令人吃惊。依常理这样的草案完全可以继续征求意见,不断完善下去。然而“势不可也”。一方面,国际金融环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也令人担忧:近年来,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自不用说,而一向认为经营机制最灵活的上市公司利润也开始大幅度滑坡。尽管发行人在募股说明书上信誓旦旦声称盈利预测在10%以上,但1997年深圳证交所上市的375家公司(公司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实际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公司数目已达93家;[1]亏损公司49家,亏损额29.40亿元。[2]然而业绩滑坡却抵挡不住火爆的股市行情,以致于要靠《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来泼冷水。更需注意的是,1997年我国全部上市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679.03亿元,而股民支付的证券交易印花税(5‰)就达237亿元。这意味着若按照综合交易费率9.5‰计算,股民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就达450亿元,再加上开户费(个人户40元、机构户400元)、委托费(每笔本市1元,外地5元)、信息费恐怕足以抵消上述的利润总额。依照交易费用理论,这不是整体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吗?[3]作者竟然把这种市场低效率称作“贡献”。)1998年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日下,股市的大盘走势低迷,而个股行情翻腾。深市上市公司中全年交易换手率最高的达1434%,最低的为98.83%,[4]而发达国家的平均换手率为30%左右。1998年查处的“琼民源公司案”、“红光公司案”……更是令人瞠目。正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大量存在的欺诈、操纵已经危及市场基础、金融安全和社会安定,立法者才抛开悬而未决的种种争议而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

  至1998年底,我国的上市公司已达800多家,投资者3700万人,流通股总市值2万亿元人民币。[5]8年间取得如此的成就,当然是与深化改革密切相关。但是,这种现象不妨从投资者的角度作一考察。从1992年开始,股票投资已经完全成为投资者的自主行为,证券投资的热情来源于20年改革所造就的这样一个事实:社会财富的分配向民间倾斜。生产性国有资产的存量自90年代初以来一直徘徊在4万亿~5万亿元左右,而当前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一项就达5万亿。近十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人们的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民间财富持有方式开始多样化(或多元化),资本证券日益成为老百姓持有、保有财产的形式。《证券法》规定,银行、国有企业不准炒股,不正意味着国家法律是把老百姓的剩余视之为支撑证券市场的基础吗?既然我们认同股份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具有生命力的企业形式,那么就不容否认,资本市场是作为股份公司“输血”、“造血”器官而存在的。马克思曾指出,“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6]这里不妨套用这一名言说,投资者是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奶娘。早在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就指出,现代经济的特征是公司经济,因而也就成了社会财富的保有方式。[7]《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就是把证券认定为社会财富的稳定持有形式,而不是追求短期炒作、投机“筹码”,从而把人们的投资预期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

  《证券法》有助于确立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首先体现在法律形式本身。有了《证券法》,人们就能够依此辨别投资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以及市场监管者权力的界限;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让人们知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针对谁、向哪里提讼请求,得到何种补偿和救济,而不是上街、到官府门口。《证券法》能够向人们提供长期投资预期的法律框架,最主要是体现在该法律的特征和内容本身。它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证券市场监管的高度集中统一。第一,证券法规的领域包括了从证券发行到证券交易的全过程。第二,监管体制的高度统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第三,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以及行政法规的高度协调。这种法定的证券市场监管的高度统一,克服了过去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排除了多头管理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

  (2)发行制度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这种发行制度的改革,表现为在发行人的选择和发行定价的决定诸方面降低了行政干预。发行人的选择更加趋于法定的客观化标准,申请发行人之间由“攻关”竞争转向实力较量;证券发行定价改为发行人与券商之间的协议定价,有助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趋同,从而改变2000亿元资金蜂拥一级市场的局面;发行人与券商就发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券商在发行人选择以及在发行定价问题上趋于利益对立,“伪装上市”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3)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公开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英美等发达国家证券法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公开哲学”基础之上的。《证券法》的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不仅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拥有足够信息,才能形成对股票价值的理性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旨在实践“卖者当心”这一法律公正信条。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投资者和股东而言,是一种权利(知情权)保护;对于发行人、发起人、上市公司而言则是法定的义务。强制信息公开制度,不仅可以确保投资者的入市信心,而且能够降低资本成本,提高社会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

  (4)高度明晰化的证券市场风险防范机制。我国证券市场的演进和近年来亚洲金融危机表明,证券市场存在高度风险并不是理论问题。尽管通过立法并不能完全消除证券市场风险,但是通过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实行证券中介机构把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分账管理,强制证券中介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等等措施,却可以把证券市场的风险降低到不至于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经济体系乃至社会安定的程度。

  (5)强化法律责任。《证券法》中法律责任制度不仅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责任,而且规定了主管机构的责任;由过去的单纯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改为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并重,特别规定,对证券“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民事责任不得免除”(第一百一十五条);强调在责任竞争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二、对《证券法》几种议论的看法

  《证券法》颁布前,一些证券从业人士就断言,《证券法》颁布是“利空”,颁布之后,利空论更不绝于耳。应当说,《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肯定会对当前股市产生影响,“利空”、“利多”本属于业内人士对《证券法》可能影响当前股市价格走势的自行判断,但投资者应按其本人所处市场地位计较得失,权衡入市时机。“利空”并不是说《证券法》对市场有害无益,未必就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反过来说,断言《证券法》颁布是“利多”,从而鼓励“空仓者”赶快建仓,那倒有可能构成“误导”。[8]需澄清的是:《证券法》出台对谁有利,对谁不利;市场信心来自何方?

  现实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有类别之分,有“坐庄者”、“老鼠仓”(frontrunner)、“中小散户”等等。判断《证券法》出台的直接影响,首先,须辨别对谁有利,对谁无利。1998年股市变化特征之一就是大盘走低,而个股翻腾。个股翻腾本来就是庄家“做局”的结果。在这样一场“零和游戏”中,庄家非法得到的,正是“入局”散户失去的。《证券法》颁布和实施无疑将对“坐庄者”、“老鼠仓”构成严厉打击,对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至少可以起到“减灾”作用。其次,如果当前股市价格因前期过分炒作而偏高,说《证券法》颁布会导致近期股市价格走低,因而是“利空”,那也是正常之事。《证券法》能够促进股市价格作“理性调整”,可以说是办了一件大好事。再次,即使说《证券法》出台导致市场价格全面下调,由此造成所有持股人损失,那也不能认为《证券法》颁布会打击人们的入市信心。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真正作用是有效遏制了因“虚假繁荣”而形成的股市“泡沫”继续“击鼓传花”式蔓延扩大。

  一些实务界、学术界人士认为,资本证券化、证券业银行业混合经营乃是世界趋势。我们的《证券法》则强调分业管理,简直是倒行逆施。笔者以为,持此观点的人们似乎忘记了美国证券业由分到合曾经历了数十年时间,依此时距为尺度衡量我国证券业,那只能算刚刚起步。曾经有人宣称,我国证券业仅用8年间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所走过的100年路程。如果仅从交易的技术手段看确实如此。但是,证券业的发达与否,更重要的是它的职业水准,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质量。可以肯定地说,美国、英国的券商不会也不敢完成“红光公司”的包装。他们的经纪人也不会认为,装上几台电脑,安置一个行情显示屏,交给股东一个磁卡,就算提供了委托业务。这样的业务与看守公用电话有何区别。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实际上属于“国家垄断经营行业”,证券业真正要发展,恐怕应当考虑在分业管理前提下,实行证券业的民营化,而不是加入“官营行列”;是下功夫提高服务质量,而不是挪用客户资金去自营或者为另外的客户“透支”;是信守行业自律,而不是一边当“操盘手”,一边做“老鼠仓”。

  关于国有股和其他发起人法人股是否应当上市流通问题(以下简称“国有股上市流通”),至少从1993年以来一直是证券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热门话题,有时甚至演化为庄家炒作的题材。在学者中,主张国有股上市流通者居多,尽管理由各异。《证券法》对此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质言之“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实际上是国有股是否应当与社会公众股一道在交易所卖出的问题。《证券法》虽未专门提及这一问题,但从第七十八条规定看,事实上是承认国有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合法性,或者说是认可了当前普遍流行的“买壳上市”行为。因此,结合《证券法》讨论这一问题,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证券法》应否规定“国有股”以何种方式流通、转让,二是上市流通与“卖壳”交易相比较,哪种方式更公平。国有股无疑属于国家资产,但除非是有特殊限制,国有资产如何处置是国务院这一行政机关决定的事情。《证券法》强行规定必须把这些股份卖出,并且以法定的方式卖出显然不妥。再说国有股以何种方式出售更公平呢?

  我认为,无论从可操作性而言,还是从买卖公平而言,“卖壳”的做法更为可取。先从价格看,上市交易无疑会比“卖壳”价格高,从而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甚至增值。但是这种做法不仅会冲击现行脆弱的股市,而且对社会公众股的持有人来说也不公平。因为在公司设立时,国有股、发起人股与社会公众股实行的是“价格双轨制”,要“并轨”就得“折股”,不同性质、不同状况的公司很难适用“统一规则”来折股,而没有相对的“统一规则”就宣布上市交易恐怕政府难以接受,事实上也难以操作。而“卖壳”则是“一对一的谈判”,甚至可以实行更为公平的“一对多”的“拍卖”,无论哪种方式都会比“折股上市”来的容易和公平。三、《证券法》所涉及的若干问题研究

  《证券法》刚刚出台后,不少人强调,这是一部阶段性的法律。[9]尽管这种言论确有所指,作为立法参与者发表这样言论的实际后果,只能是降低这部法律的可信度。即使说《证券法》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修改的部分,并不是所谓“国有股上市交易”、“混合经营”、“对国有企业炒股解禁”等等问题。笔者认为,从法律的适用性考虑,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证券法》实施前称我国的证券公开发行实行“审批制”,这次则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而债券发行仍然实行“审批制”。但核准制与审批制区别何在法律本身未作任何解释,字里行间能够读到的似乎是这问题交由证监会去解释。无论是审批制还是核准制,总是意味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或者上市申请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像“注册制”下,证券主管机关仅对审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这种核准制或者审批制恐怕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时期内所无法改变的现实。尽管《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部分在措辞上采用“核准”代替先前的“审批”,“核准”仍然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特许”,或者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是否给予申请人“核准”问题上,依然拥有“自由裁量权”,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甚至证监会必须作出“自由裁量”。举例说,依照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目前我国达到公募资格的发行人不在少数,如果算上经重组而达到资格者,更是不计其数。从1999年7月1日起,大家都把申请材料报给证监会,并且必须3个月作出确定的答复,做得到吗?!再说目前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多集中在东南沿海,严格实行核准制必然意味着上市公司多集中于沿海企业,但是它们是面对全国募集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必然是所谓的“马太效应”。这显然又会激化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实际上行得通吗?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对于发行人而言,核准制与先前的审批制就没有区别。但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来说,依照《证券法》则意味着免除了“因实质审查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这后一点,正是《证券法》审议过程中大家争议的焦点问题。[10]结合《证券法》第十九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二百零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五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篇找不到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

  通读《证券法》,会发现不少条款属于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性”条款,这种广泛授权所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证券法》从性质上说,仅仅是证券管理法呢,还是包括了证券交易作为民事或者商事行为在内的私法规范。当一种行为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时,那就应该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裁决的问题。比如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的变更、全面收购要约的豁免等等事项,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这些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或提讼适当呢?还是通过行政权干预处理?笔者认为,通过行政干预不仅不妥当,而且在事实上堵塞了通过法院发展、补充法律漏洞这一重要途径。《证券法》的制定肯定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的证券法在这一问题上,恰恰忘记了美国《证券交易法》中规定“SEC”(“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简称)[11]可以针对违法行为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美国证券法的这种规定并不仅仅意味着对“SEC”增加一项授权,而同时意味着民事问题由法院处理才更为妥当。举例说,在“琼民源公司案”和“红光公司案”的处理问题上,证监会除了罚款和办理刑事责任移交外,对于千千万万股民所遭受的损失则压根不提,似乎股民活该倒霉?如此执法又谈得上什么“保护投资者权益”呢?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体现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值得称道的。问题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违法行为人负有民事义务为前提,并且还须受害人享有确定的诉权为条件。读遍《证券法》笔者发现有三条涉及“民事权利义务”问题:(1)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违规交易者的民事责任);(2)第六十三条(“不实陈述”的连带责任);(3)第四十二条(“大股东短线利润”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这里完全没有提及“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从而受害投资者也就求告无门了。忽视民事责任不仅在于投资者权利受侵害得不到法律救济问题,它更涉及大量的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问题。从实践上看,证监会几年来查处的无数案件都是由投资者举报而发现、查处的。当投资者屡屡发现查处的结果并未使得权利遭受侵害者得到补偿,那么这就意味着从根本上扼杀了投资者举报的积极性。「注释

  [1]值得注意的是,利润率处于11%~10%的公司为103家,业内人士多认为这是利润操纵的结果。

  [2]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鉴1997》,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3]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1月27日,第8版,《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作者:房延安、戴铭)

  [5]《上海证券报》1998年12月30日,薛莉文,《走进依法治市新时代》。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4页。

  [7]参见A.A.berle&G.CTheModemCorporationAndPrivateProperty,Pl,TheMacmillanCo.1944.该书开篇是这么说的:“公司已不仅仅是个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工具……事实上,公司既是一种财产保有手段,又是组织经济生活的工具。……一如过去的封建制,现代社会体制已演变成公司制。”

  [8]《证券法》通过的前一天,厉以宁先生说,当前大家对宏观经济、股市都应建立信心,《证券法》的出台,有了法律规范,证券市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秩序,这就是“最大的利好消息”。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2月29日,第1版,《证券法出台有利经济发展》一文。我相信投资者也不会因为厉先生这番话就马上“买进”。长期的利好并不意味着当下股市处于“买进”价位。

  [9]注: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12月30日、《证券市场周刊》1999年第1期有关评论。

  (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针对国内所有公司的基本,证券投资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都受到《公司法》的保障。无论是知情权还是分红权,无论是表决权还是监督权,投资者的许多基本权益都来自《公司法》。《公司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共经历三次修正,在2014年开始实施的最新版本中,突出了对中小消费者的保护功能,使得《公司法》更完善、更健全。(二)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载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可见《证券法》是证券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必备武器。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证券法》是针对证券行业出台的基本。相比《公司法》而言,《证券法》的条款更为详细、描述更为具体。其强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性,也强调了各类证券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义务,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三)相关规章。除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条款。

  (一)有法不依。《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大量关于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条款,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民事纠纷难以维权的现象,尤其是在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方面。即使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一些小股东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往往并不顺利。尽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证券金融服务中投资者的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纵然法律体系再完善,如果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二)证券投资的专业局限。证券领域专业性较强,许多证券纠纷都属于新型纠纷,其中涉及的概念比较复杂,相关背景知识比较专业,涉及的法律条款庞杂。这种专业局限性,给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所谓“隔行如隔山”,法律工作者即使怀有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希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却也经常被证券投资行业的专业性束缚了手脚。甚至许多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储备,导致其在处理案件时极易出现偏差,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三)信任危机。信任危机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频频出现失信与不自律的现象。证券行业内能够对投资者产生保护作用的机构有很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应是他们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经常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欺瞒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他们往往受托与上述机构,其利益互相关联,靠此两者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显然是不现实的。(四)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证券公司损害投资人合法利益的现象,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许多弊端。我国目前现行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管束作用,但现行的管理重点基本在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从业资格考察上,缺乏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管理。由于管理的缺失,从业人员滋生了贪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组织机构问题。证券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保护。目前我国证监机构虽然内置了稽查部门,但是其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上。当出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稽查部门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但是其管控的重点在纠察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的问题上,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片面性,不能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证券投资纠纷。所以我国目前仍缺乏专门的机构来保护投资者在证券金融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缺乏有效的“靠山”。(六)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如果受害者不懂法、不善于用法,那么即使我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无法对其发挥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普法工作,但由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比较专业,而许多参与证券金融的投资者对证券行业并不是十分了解,这就导致其看不懂法律,不能将法律中描述的情景与个人遭遇联系起来,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还有些投资者认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甚至有些投资者明明受到了侵害却不自知。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违法犯罪人员更加的肆无忌惮。

  (一)完善立法。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民法典》的颁布,将弥补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大量法律空白。对于证券投资领域而言,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易对投资者造成损害,而这两方面的案件往往难立案,我国应尽早颁布相关法律、出台相关政策,从而有效地指导法院如何受理、审理这两类案件。(二)完善披露制度。“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证券行业的游戏规则,但在投资维权中,投资者常常会发现“买卖自负原则”成了自己维权的拦路虎。这个原则本身是没有错的,真正的问题出现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真实,那么必然导致市场欺诈,此时的“买卖自负原则”就变成了欺诈者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因此,我国亟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相关惩罚力度。(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前文提到,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缺乏证券行业相关知识,难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应对一部分法官进行培训,增强其证券方面的知识储备。只有经过培训的法官,才有资格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这对审判公平与执行公平都有重大意义。(四)优化赔偿制度。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最希望的是得到及时的、充分的救济,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违法者经常是既要缴纳行政罚款,又要承担民事赔偿,从而经常会出现民事赔偿不充分的情况。证券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权中更缺乏有效地自我维权的能力,如果法律不能完善违法者的赔偿制度,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就会持续的扩大。针对这种现象,我国相关法律应提升民事赔偿的优先等级,当投资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更多的请求选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目的,从而更有效的挽回自身损失。(五)成立专门组织。针对稽查部门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国家应设置专门的组织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应有专门维护投资者的组织,当纠纷出现时,此组织应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帮助投资者证明违法者的责任,从而为投资者争取利益、挽回投资者的损失。目前在民间已有许多投资者联盟,证券投资者通过加入这些民间组织,可以交流经验,互相答疑解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成员合法权益的损害,当有人产生纠纷时,其他成员亦可以出谋划策,共享资源。国家可以尝试扶植这些组织的成长,给予指导、主动帮扶。通过帮扶民间组织,可以以群体为单位,集中培训、集中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重视教育宣传。普法教育一向是我国高度重视的全民教育工作,但在证券投资方面,国家相关机构在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同时,还要重视证券行业专业知识的普及。许多证券金融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常常会给投资者传递模糊的、错误的概念,有些投资者本身防范意识不够,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常常会进入证券金融机构的圈套。而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些投资者则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地进行自我保护。

  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证券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必须要保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系统的培训体系、更长久的普法宣传。我国证券行业的公平性较美国等世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仍有明显的落后趋势。若想提高投资者的地位,及时有效地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相关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

  [2]金海锋.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视角[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3]王巨贤.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探析[J].新西部,2013(11).

  [4]高志鹏.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有效市场理论是由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教授法玛为代表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在传统资本市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以信息为核心,已被誉为现代金融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各类信息,且价格信号是资本市场中有效配置资本的内在机制,因此,有效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每种证券价格在任何时候都等于投资价值的市场,它能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引向收益率最高的企业,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观点,如果某组信息被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广为了解,那么,证券市场的竞争就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一个水平,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的交易只能获得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而无法根据该组信息从交易中获取非正常报酬。

  资本有效市场理论是一种假说,它主要依据证券市场价格对信息的反映能力和反应速度来划分证券市场的效率类型,该理论对于政府如何完善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如何作出投资决策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玛在1970年提出了有效市场的三种形式,即弱型有效市场、半强型有效市场和强型有效市场。

  第一,弱型有效市场。在此情况下,证券的现行价格所反映的是有关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些信息。即价格变动独立于任何依赖过去价格变动的交易规则,再预测未来价格时过去市场的数据没有任何用处。

  第二,半强型有效市场。半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价格根据所有公开的新信息的迅速进行调整,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公开得到的信息。

  第三,强型有效市场。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市场价格反应了所有有关该证券的信息。就是说价格充分反映了过去的收益和报酬,充分反映了一切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并对非公开的信息异常敏感。

  本文认为,资本市场有效假说是一种建立在市场无摩擦、信息完全对称基础上的真空模型。事实上,资本市场并不可能充分有效,因为信息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传播,也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

  价格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可获得的信息上。一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噪音”即虚假信息。二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定价因素。三是因为资本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四是因为资本市场获利的特性。

  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和人类行为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着重探讨人的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以指导人们的投资决策。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者的盈利策略和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三个方面,套利限制和认知偏差构成了行为金融学的两大支柱。

  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理易者和非理易者是并存的,理性的交易者在实施套利活动时要面临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基本面风险、噪音交易者风险、实施成本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而导致套利者套利活动受限的现象称为套利限制(或者称为有限套利),套利限制导致证券价格并不必然对信息产生适度反应,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套利活动也无法将非理易驱逐出证券市场,所以,噪音交易者能够长期存活下去,非理性会对股票价格的形成产生长期的实质性影响,使股票市场上错误定价不可避免,使资本市场难以达到有效状态。

  人的心理、知识水平和行为在正常情况下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偏差和不完全理性,这种现象被称为认知偏差。认知偏差的存在导致人们在投资活动过程中容易过度自信,相信小数定律和坚持信念;另外,投资者的心理还表现为锚定效应、厌恶模糊性和可得性偏差等。认知偏差容易产生系统歪曲感知,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的错误定价。

  根据行为金融学的上述理论,人们能够成功地解释有效资本市场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大量“异象”。比如,行为金融学小数定律和过度自信理论可以解释波动性之谜。当投资者看到许多公司盈利时,小数定律引导他们相信公司的盈利会不断上升,于是投资者在交易活动中会盲目跟风,从而导致股票价格过度波动。另外,投资者往往对私人信息过度自信,这也会增加股价的波动性。

  总之,行为金融学对资本市场研究意义重大。从理论层面看,行为金融学的兴起是对传统金融学的有益补充和发展,对资本市场的种种“异象”给予了合理的解释;从实践层面看,行为金融学有助于完善与规范金融市场,为投资者的活动提供指导和借鉴。另外,行为金融学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当我们在考察资本市场有效性时,不应当忽视投资者行为的研究,而应当将投资者及其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纳入到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探讨当中。

  诚然,行为金融学对证券市场“异象”进行了有力的解释,但它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还不能完全取代传统金融学。另外,行为金融学也面临实证检验的问题,而这对行为金融学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行为金融学是在传统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传统金融学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所谓羊群行为是指由于受其他投资者采取某种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的行为。如果其他投资者不采取这种策略,则有可能不会采取这种策略。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并不一定是羊群行为,羊群行为的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一个人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

  一是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靠已有的信息,而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中国证券市场中的“跟风”、“跟庄”投资行为即典型的羊群行为。

  二是基于名誉与报酬的羊群行为。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经理的报酬,都建立在相互业绩比较的基础上,基金经理为避免风险,只有采取模仿,以保证基金业绩同被模仿者相同。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行为金融学的目的是要发现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的情况,使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获利。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以行为金融学理论经营,其中有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由于市场存在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就不可避免。投资者可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套利交易。相反策略就是针对羊群行为而制定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如试探法等。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常常采用试探法,即一种以常识为基础,用试错法而不用详细理论的推理方法。人的心理状况会扭曲推理过程,导致犯下不应该的投资错误。行为金融理论表明,试探法的错误形态有四种:记忆的有效性、事件的典型性、抛锚性、事后诸葛亮式的偏见。事件的典型性是导致反应过度,而抛锚性将引起反应不足。以事件的典型性和抛锚性为例:一是事件的典型性是指人们通常将事件快速的分类处理。人的大脑通常把某些表面上有相同特征而实质内容大相径庭的东西归为一类的。事件的典型性是指当帮助人们组织和处理大量数据和资料的时候,就会引起投资者对旧信息的过度反应。

  二是抛锚性是指人的大脑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选择一个初始参考点,然后根据获得的信息逐步修正正确答案的特性。抛锚性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讨价还价是了解抛锚性的好例子。推销员开始总是把价格“锚”在最高处的,通过讨价还价以较低的价格成交,让买家觉得这是一个好买卖。尽管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的观点可能会“抛锚”,但这并非意味着投资者的观点不会变。同事件的典型性一样,抛锚性也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修正。

  中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传统金融学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是无效率的。不规范的市场必然是无效率的。如果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采取传统投资理论指导的消极投资策略,那么基金的业绩表现必然落后于大盘。但一些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的基金也并未取得优于大盘的业绩。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过于注重成长投资,导致选股不当和过于重仓某几只股票外,另一方面在于没有汲取行为金融学的原理,进行必要的价值投资。因此,结合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是中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一大课题。

  第一,对政策的反应与行为投资策略。中国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历史走势,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出台。政策常左右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它给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也使“后知后觉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政策变化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二,ST现象与行为投资策略。ST现象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这显然是违背了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然而,它有行为金融学的道理。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了潜在的并购目标,将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注资、资产重组、政府保护等活动。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无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否可以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呢?从行为金融学来看,这种策略是可以成功的。但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将ST股票纳入其投资组合范围。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净资产,在中国股票市场流通市值中所占比例不到10%,但由于其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远不止此。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转变的必然。在超常规的发展中,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超常规的发展;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应当多样化。当然,运用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时候,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中国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三、我国股市投机的类型

  JournalofYunnanFinance&EconomicsUniversityVol22,No6对中国股市的投机我个人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面向交易的投机,一类是价值取向的投机,每类操作都有其原则和条件,关键是你具备哪些优势,在资金的来源,规模,使用时间上以及你公司的管理机制上又存在着哪些制约。总之,成熟的投机风格是在发挥优势抑制缺陷的基础上形成的。

  面向交易的投机就是一种以跟随市场趋势进行为卖而买来谋取波动差价的投机行为。你可以做短线个月),条件是市场必须显示明显可操作的阶段性趋势机会,并且在后续行情中你能够保持对操作品种一致性的把握和具有控制最终获利的能力。其投机哲学有3大原则:一是认为市场行为已经包容和消化一切。二是以胜算的大概率为进出入市的基点。三是股票本质无好坏,上扬的股票就是好股票。这种投机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市场为王,赚看得见的钱”。

  面向交易型投机的决策程序是:首先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自身的某种操作优势以及自身的地位缺陷来形成个性化的投机风格,然后结合对阶段行情趋势的认知形成阶段性的投机策略,接着选择标的个股(组合),进行立项策划,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保持整个攻击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最后完成业绩的实证评估总结。他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模式,其中风险收益比控制及持续稳定获利保证是贯穿的灵魂。但在实战中为了投机行为的稳定性和捕捉时机的领先性,职业人士应将策略和决策模型化,将自己具有的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分析研判体系和实战操作体系进行实用化处理,从而形成自己适用的机会预警系统和战斗系统,用趋势技术体系和资金管理体系构成实战操作的规范及纪律约束系统,这样就形成了“选股—标的—攻击—持有—退出”一套以机会个股为中心的“由下而上”的自动实战操作程序。

  其中对标的物攻击,我个人认为应该进行相对集中策略,这是符合中国股市的实情。分散投资是为了抵御非系统风险而设计的,而我国股市最大的风险一直就是系统风险,因此分散在抗风险功能上没有实际意义,只有集中持仓,才能精心研判目标个股的做盘细节,在操作和控制上做到最有效。但机构的资金大,做势头投机面临2个问题,一是流通性,二是干扰性。流通性是指目标股的盘口容量能保证大资金顺利的进入和撤出,时间上不超过两到三天。干扰性是指不能过分影响该股的自身走势,主要是不能惊动庄家。如果只对大市值股票投机又会错失许多机会,这时候就要运用组合来化解矛盾。组合的设计是在同一理念,同一策略下对同一性质的系列目标股进行组装,成为一只抽象的标的物来控制,这就是相对集中的思想。

  在国内最有效的势头投机就是跟庄操作,做庄过程的实质就是一种有效的主流资金投向,这种资金运动的组织者尽管用表面现象来拼命掩饰其内在的趋势,但终有一刻他会完全暴露出真实的强烈的趋势运动特征,毕竟他最后要实现新的定位目标,因而,跟踪庄股是我们发现趋势机会最有效的办法。但很多人对跟庄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他们一门心思就是要去战胜庄家,而且还要求完胜,事实上作为一个局外人你永远是在猜谜,要知道一次做庄,他背后所涉及到的东西是非常复杂的,一些可变因素的控制又相当微妙,有时连组织者本人都很迷惘bd半岛体育,你又怎能每次猜对他的下一步呢?正确的做法是长期跟踪,体会其盘口的习性,意图及后续的动态变化,结合圈内的信息资源进行潜力评估,一旦他在市场中开始表现出一股强烈向上运行趋势的冲动的时候,才是我们考虑战斗的时候,我们不是去战胜他,而是发现他的主流决心,和他一起共享。在这里看得准,并做对方向才是最为关键的,一切要以事实为基础,千万不要自做聪明。

  总之,所谓面向交易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的形态和股票的供需状态来估测一个趋势最大可能出现的模式,她的可靠性在于短中期,并且是概率上的意义,她不能预测一个实际事件长期的价值趋向和走势,她是典型的“走一步看一步”的交易模式。因而作为一个投机者你始终只是这个市场的被动者和观察者,但一旦你开始交易时,就必须成为参与这段行情的主动控制者,如果趋势的后续演进过程你已无法把握时,实际上你就在丧失这种主动权,唯一的策略就是退出。

  因此,做势头投机的关键就是不要将你的资金完全暴露在不可控制的风险之中,条件是你的一切投机活动必须建立在有确定概率的科学统计方法之上,注重的结果是完成当期收入的实现,而不是远期的幻想。要想成为这样一类的市场交易高手,就必须要经历市场血雨腥风的洗礼,不仅仅是操盘技术的艰辛磨练,更重要的是心理对抗意志的千锤百炼,试想,不经过几次灭顶之灾,你又怎能铭记市场的铁律:“遵守纪律就是珍惜生命”!

  这里的价值不是股票内在的根本价值,而是有没有能够利用来进行投机的价值。价值取向过程就是个股的重新定价过程,他的投机哲学是:股票价格无非就是市场对他的认知度,而市场的认知行为有非理性的或者是认识不足的因素,因此只要抓住低估的偏差就能获利。这个利润实质就是理念认知超前性的奖励,是早智者赚晚智者的钱。

  这类投机的基础在于你对资本市场深刻的认识和敏锐的金融思维能力,他涉及的是一些长期和复杂的因素,因而他承受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其中对标的物进入并不在乎技术趋势好不好,关键是价格是否合理值不值得介入,他的重点是着眼于未来定价的可能性研判,毕竟只有得到将来市场的认可才会有真实的承接盘,到时获利筹码才会随时被市场所消化。对价值取向的投机由于资源和地位的不同,你可以采取积极型的投机或是被动型的投机。

  积极型投机是主动去实施股票的重新定价,实质上就是做庄。做庄是否违法应该看他在操作技术上是否违反游戏规则,如果没有就不是内幕或是欺诈行为。做庄行为也是对个股潜质的一种主动挖掘行为,只不过他是对目标个股将来怎样进行自身资源的重新整合包装有相当把握而提前实行了新的定价,金融意义上的包装不是做假,而是尽可能地展现上市公司和注入给上市公司一些市场偏好的价值因素,他的目的是让这种新价值充分被市场所接受和认可。由于做庄问题实在是太专业太敏感,这里就不谈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随着市场游戏规则的不断完善,做庄的自主发挥余地将会越来越小。

  被动型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如何为股票定价为基础的投机方法,只不过他不操纵股价而已,“市场定价”不仅仅包括基本面的定量研究,他也有市场供求和偏好趋势的研究,目前我们的市场是一个股价普遍较高的市场,要想进行内在价值的投资,你就最好不要来股市了。在一个大牛市中成长性和转型性永远是我们投机的重点,我们要关注的是那些有进取性的创新企业,而不是价值型的企业,这一点致关重要,毕竟在一个积极的投机市场环境中,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总是大于对风险的考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针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众多、投机气氛浓厚等缺陷,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取向,在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无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受瞩目的。截至2003年10月,中国证券市场上共有基金管理公司25家,发行54只封闭式基金,50只开放式基金,基金总份额为1674.28亿基金单位,其中开放式基金规模为857.28亿基金单位。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一个发展并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并不令人满意。2000年以来基金绩效普遍不佳、投资风格趋同、投机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现象和问题的背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几乎成为所有这些行为的主体,那么如何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及其制度背景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实际管理和经营共同基金的资产,负责基金行政管理与投资操作。基金(本文专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核发相应的执照后,管理人就有了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负责基金公司的审批以及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常常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实际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的发起完全置身于市场化的环境之中,通常由投资公司对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和预期的深入了解和评估来把握投资方向,决定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可见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至少为共同基金日后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市场化的营销方式,营销方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基金品种甚至投资方式的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过各类经纪人、保险机构、财务顾问、金融策划人和银行等中介机构购买(代销)以及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直销)。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专家会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目标并推荐合适的基金品种,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销人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取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允许收取的由投资者支付的销售委托费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服务费。一旦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服务费而向投资者推销了不合适的品种,投资者会向监督部门投诉,而监督部门将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营销行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断的产品创新能力,来适应投资者不断变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基金,以便满足投资者在年龄、金融资历、承担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投资要求,投资者买卖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创新体现了市场化营销方式下的供给创造需求,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签订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由此可见美国共同基金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它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

  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基金的发起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好人举手”政策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即改变行政审批及在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这项政策是基金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业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使一些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能够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推动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加大了基金业的竞争。

  基金在订立契约时都会明确说明各自的投资风格,基金经理根据产品设计的不同风格来为基金订立投资计划,即在不同风险水平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如1999年和2000年,网络股、科技股在世界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推崇,此时中国基金的风格以成长型为主;而2001年中期以来市场走势一度低迷,成长型基金发展趋势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现复合型基金。经过2001年下半年股指进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从追求成长到稳健投资,多数基金投资组合具有价值型特征。2002年新发行的基金以成长价值混合型基金为主。可见基金风格随着证券市场整体的走势而变化,而在同一时期基金的风格却是趋同的,导致基金的风格区分不明显。

  基金管理人的营销行为就是让投资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业绩及运作机制等,以期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代其投资理财。中国基金产品销售从最初投资者彻夜排队购买,到目前新基金销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扩大和相对简单的营销行为产生了矛盾。中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分为代销和直销,代销是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网点多、方便购买等特点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销售;直销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往往面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与基金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决定了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归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财产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权代表人的双重人格,极易造成关联交易,使管理人有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关系上,《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新发行的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没有彻底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影响。发起人或者不干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只是被动地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股东价值至上,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假借合法的金融机构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杆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操纵。

  其次是对管理人约束与激励不足。在约束方面,契约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由于持有人较为分散,且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是资本获利,通常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方向,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监督权,使持有人大会无法对管理人起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费率下受到发起人选择权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激励方面,封闭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费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够在存续期内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受业绩因素的影响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资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上较小的压力使其没有足够大提升业绩的动力。同时,这种他利性经营与获取固定的报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对基金的责任心。而目前报酬机制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也无法达到对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区分和激励,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环境的形成。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责任制、低资本金与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经理人对基金运作结果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管理人违反基金宗旨违规操作甚至损害基金资产或持有人损失时,则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即应以基金经理人的注册资本金予以赔偿,这样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就决定着持有人求偿安全性的高低。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可以总结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产权约束不够,产权所有人不明确就难以生成对基金管理人严格有效的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契约,一种是事实上以国家为监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种是以投资者个人为委托人和监督人的资金契约。两种契约制度在竞争规则上的不公平,使两种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从而出现证券市场上投资手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机炒作;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利润来源转向投机炒作甚至是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环境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所处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中国资本市场属于历史短、不规范的新兴市场,还存在着结构和深度上的问题。目前可供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品种仅有国债、流通股等,范围十分狭窄,同时相应的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了基金产品设计及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幻无常,投资者的急功近利,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将科学的投资理念扼杀掉,并进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企业的组织结构,然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

  在投资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尽管并不拥有基金的资产,但它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而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人在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同时享有收益权。从微观层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作发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发起公司指派,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营行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相互配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又排斥了基金经理人市场和社会选择机制,压制了“管理者市场”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从而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可见,当基金管理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时,外部监管、基金治理结构的漏洞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违规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将发现其行为的本源,而只有发现行为背后深层原因后才能指导我们提出规范、引导行为的方法,并针对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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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赵献兵。中国基金发展模式与治理结构的互动关系[N].经济导刊,2002,(10)

  (一)市场的本质是融资市场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定位始终是为融资服务,而不是引导资源最优配置。早期是为国有企业服务,性质是扶贫,期间发生了很多臭名昭著的案例,例如20世纪90年代红光实业明明是个连年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却在当地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联手操作下,包装成绩优企业上市,肆意坑害中小投资者。中小板和创业板成立后,其积极效应并没得到有效体现,反而很快成为权贵资本的又一圈钱工具,重融资,轻经营,过度募集资金,批量创造亿万富翁现象比比皆是。过去几年中很多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公司,上市前严重造假骗取高价发行,上市后业绩迅速大幅度缩水,市场沦陷为欺诈者的天堂,中小投资者的地狱。

  (二)市场监管存在严重缺陷中国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虽然管理层经常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重中之重”这一口号挂在嘴边,但从其制定的具体政策来看,不但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反而是一直把中小投资者当成炮灰,尤其是2009年后制定的关于新股发行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可以说政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仅没进步,反而在倒退。监管层轻描淡写地处理市场上众多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实质就是鼓励犯罪,例如深交所的那些所谓严厉谴责公告不过是贻笑大方,愚民而已。

  (三)市场发展有“隐患”国内证券市场发展速度很快,短短20多年,就基本达到国外成熟市场近百年的发展规模。但市场发展过于追求速度,积累的隐患太多,除了上文提及的监管问题外,市场的价值投资取向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例如白酒类上市公司曾在很长时间里成为市场热捧的对象,洋河股份的市值居然能一度超过宝钢股份等。国内市场不仅缺乏像微软那样真正高科技公司,也缺乏像汇丰银行那样真正的蓝筹股,长期前景十分堪忧。

  (四)“低买高卖”短期投机成为投资者的必然选择国外成熟市场上业绩优良的蓝筹股往往会给投资者丰厚的回报,长期价值投资是主要取向。而国内上市公司大多是铁公鸡,可怜的分红相对于严重高估的股价来说不值一提。国内股票价格始终是由资金推动下的概念炒作决定,和宏观经济及公司基本面的关联度并不大,例如2001至2006年期间是国内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但股票价格连续下跌,大多数股票价格跌幅在80%以上,2013年国内经济发展明显放缓,但创业板中很多公司股票价格却翻了好几番,根本无视基本面的恶化。从长期资本增值的角度出发,国内股票市场整体上根本不能创造财富,对广大投资者整体来说,亏损是必然的结果,这也迫使广大投资者“低买高卖”,进行短期投机。

  在国外成熟市场,技术分析已过时,各种复杂的定量分析方法是必须掌握的工具,所以成熟市场主要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虽然国内市场已培育了基金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但始终有大量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其中不乏众多抗风险能力很差的老年人,技术分析一直是被采用的主流投机分析工具,总体来说依然是。

  (一)技术分析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尽管技术分析在早期的投机市场中证明了其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长期价值投资才是王道。事实上即使在投机市场上技术分析应用也时常发生较大的误差,历史表明,国内曾经的那些股神、专家鼓吹的各种技术分析方法根本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例如,唐能通编写的《短线是银》一度畅销全国,然而短短几年大师就沦为世人啐弃的江湖骗子。

  (二)技术分析的关键在于指明市场的资金流向教科书上的相关理论很简单,技术指标机械性的记忆也很容易,但具体应用时学生们却很难活学活用。授课时必须讲述清楚各种技术分析理论背后所反映的资金流向,例如,众所周知的W底和V形反转等经典形态归根结底是由市场主力资金的操作意图及资金的流进、流入情况等决定的。

  (三)诠释市场的反指标现象股价的实际走势和技术指标发出的买卖信号相反是国内市场的又一大特色,必须让学生明白,二级市场的盈利模式实际上是市场主力资金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一旦技术指标被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掌握、运用,成为指导他们投资的工具,那么市场主力必然会反其道而行之。市场主力凭借其资金优势,再加上监管的缺失,可以轻松操纵市场,反指标操作,获取暴利。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市场操纵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技术指标失灵已成为常态。

  (四)要辩证理解经典投资理论学生们往往会机械地理解一些经典理论,例如对国内市场上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来说,其资金规模只有几万元人民币,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进行组合投资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股票下跌后补仓以摊低成本是又一个很容易混淆的理论,实际操作中,很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错过止损良机,结果是越买越亏,亏损急剧放大。应结合实践,让学生们明白资金规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内在关系,辩证地理解经典的投资理论。

  从笔者所在学校来看,三年级本科生大多能很好地掌握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理论知识,但并不真正了解国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种种特色。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分析财务报表在监管层的不作为下,国内上市公司中各种造假行为泛滥,种种花招层出不穷,尤其是在IPO过程中,业绩造假十分普遍。明明是严重的造假违法行为,却被轻描淡写地处理为粉饰,监管层不仅仅是放纵造假行为,从其这几年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来看,更有为虎作伥的嫌疑,例如,2013年开展的号称史上最严的财务检查再次被证明是徒有虚表。本人讲授相关内容时,会挑选一些上市前夕业绩高速增长的公司,作为案例让学生跟踪研究。

  (二)剖析绩优股失势的原因除了少数垄断行业的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以外,数据表明,国内的所谓绩优股大多短命,好不过3年是普遍现象,例如四川长虹、华锐风电等。造成该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关键的是独特国情,例如过去10年中,房地产的过度发展对实体经济领域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

  (三)主营业务是把握上市公司经营的关键为美化财务报表,上市公司采用五花八门的手段,通过营业外收入等调节净利润,例如地方政府给予上市公司几千万补贴,大股东无偿赠送上市公司上亿资金等,种种雷锋现象往往使学生们十分困惑。笔者会通过实际的案例,一方面向学生阐述其中的利益关系,使其明白背后的种种奥妙;另一方面使学生们了解当前市场中常用的一些通过营业外收入等操纵公司净利润的方法,以及监管层曾采取的一些针对措施。

  设一投资组合具有n种证券,其收益率分别为r1,r2……rn,用向量表示为r=(r1,r2……rn)T,期望值向量E(r)=(u1,u2……un)T反映了各种证券的期望收益率,方差δ2i=D(r1)反映了第i种证券的风险,协方差δij=δji=cov(ri,rj)反映了第i种证券与第j种证券收益率的相关系数(i,j;1、2……n),V=(δij)为r的协方差阵。X=(x1,x2……xn)T表示组合证券投资比例向量,满足enT=1,其中en=(1,1……1)T为元素全为1的n维列向量。组合证券投资的收益率为R=rTX=∑xiri.则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m=E(R)=UTX,投资组合的风险(方差)δ2=D(R)=∑∑XiXjδij=XTVX

  马科维茨证券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者进行决策时总希望尽可能小的风险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或在收益率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风险,即研究在满足预期收益率m≥m0的情况下,使其风险最小;或在满足既定风险δ2≤δ2.的情况下,使其收益最大,也即通过下面模型(A)或(B)来进行证券组合投资决策。

  Markowitz组合投资思想被投资者广泛接受,但他的定量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基础之上的,主要包括:

  (1)证券市场是有效的,证券的价格反映了证券的内在经济价值,每个投资者都掌握了充分的信息,了解每种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及标准差,不存在交易费用和税收,投资者是价格接受者,证券是无限可分的,必要的话可以购买部分股权。

  (2)证券投资者的目标是: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上收益最大,或在给定的收益水平上风险最低,就是说,投资者都是厌恶风险的。

  (3)投资者将基于收益的均值和标准差或方差来选择最优资产投资组合,如果要他们选择风险(方差)较高的方案,他们都要求有额外的收益率作为补偿。

  (4)投资者追求其每期财富期望效用的极大化,投资者具有单周期视野,所有Xi是非负的,即不允许买空与卖空。

  除马科维茨理论不允许买空和卖空的假设与我国当前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情况比较吻合外,该理论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组合投资实践尚存在众多的问题。

  1.市场有效性问题。据美国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玛(EugeneFama)的有效市场假说,只有当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能够及时且不偏不倚地充分反映市场上的所有信息时,市场才是有效的。有效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性的市场,市场参与者都能够及时地、不以任何偏见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信息的交易成本为零。由于市场本身可能存在失灵的现象,完全有效的股票市场是一种理想境界,现实中所存在的只是次级有效的市场,更何况在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还比较低,股市上内幕交易比较盛行,股价变动非随机性,价格的变动与企业经济效益的相关性差,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性,不充分性和不及时性,信息失真严重,小道消息盛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分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软性资产信息披露不足,部分公司直到规定披露时间的最后期限才公布企业的财务报告,更谈不上对临时重大事件披露的及时性。

  2.风险的测度问题。在复杂而又充满风险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总是十分谨慎地决策,将投资资金分配在多种适宜的证券上,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然而风险依赖于效用,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可能具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其效用函数不同,拥有不同的风险测度,Marlowitz均值—方差模型仅仅是效用函数的特例。据研究,只有在证券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条件下,方差才是风险的有效测度,事实上,根据对美、日证券业人员的调查,他们也并不信服把标准差作为风险测度的标准,他们对仅获取一点非零的利润并不满足,而对较高的利润颇感兴趣,这表明投资者对风险、收益的理解不对称,更谈不上均匀分布在均值左右,而统计数据也表明r1并不一定服从正态分布,因而选择何种度量风险的测度标准,对投资组合的证券及比例的选择尤为重要。

  3.模型参数估计时效性问题。首先,现实证券市场,证券收益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证券投资决策方法也具有时变特性,而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中各参数进行估计时,要求样本长度足够长,而样本长度过长会导致模型参数不能充分反映证券收益率的最新变化情况,因而它的时效性较差。其次,马科维茨模型(A)和(B)均为单目标规划,即满足假设(2)、(3)条件,未曾就二重目标规划本身问题(模型C)加以考虑。

  然而,理性的投资者总是追求收益尽可能大、风险尽可能小的投资组合。再次,Markowitz模型尤其是在有非线性约束情况下,如XTVX≤δ0时,其参数多且难以确定,风险选择参数的设置又比较单一且不能反映出投资环境中的诸主要因素对投资效果的影响,运算量大,不便于实践操作,尤其对股票投资者要了解其各自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十分困难,因而无法有效用于实践。

  4.交易费用问题。Markowitz模型没有考虑证券组合投资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实际上,交易费用是投资管理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证券组合投资过程中,忽略交易费用的证券会导致非有效的证券组合投资。另外,该模型还假定投资者在作决策时仅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而没有持有任何证券,在实际进行组合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往往已经持有一定数量的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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