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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福债券D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仿单(2024年第1号)bd半岛体育
融通通福债券D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原标题:融通通福债券D :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年 9月 22日证监许可【2013】1212号文核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
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达到3年期届满日,即2016年12月12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下一工作日即2016年12月13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通福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由于通福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通福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固定,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和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基金转型时,所有通福B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所有通福A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后开始接受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的通福A份额(基金简称:通福A,基金代码:161627)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通福B份额(场内简称:通福B,基金代码:150160)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的通福B份额(场内简称:通福B,基金代码:150160)已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的基金简称为“融通通福”,基金代码为161626;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简称为“通福债C”,基金代码为161627。本基金增设的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D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日为2024年5月10日,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4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6、通福A: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A份额。通福A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7、通福B: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产净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通福B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通福A的开放日: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9、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通福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A份额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61、通福B的封闭期: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届满日: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4、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5、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66、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8、巨额赎回:指自《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通福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通福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通福A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A的开放日和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 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 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役员兼 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代任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4月22日起,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 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 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2024年 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 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17年 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现任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9日起至今)、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9日起至今)、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5日起至今)、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9日起至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增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通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
樊鑫先生,复旦大学金融硕士,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8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现任融通稳健增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6日起至今)、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5日起至今)、融通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21日今)。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何天翔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53只。自 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bd半岛体育,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