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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和兴债券C : 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和兴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原标题:国投瑞银和兴债券C : 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和兴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投瑞银和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和兴债 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4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4月2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和兴债券 基金代码 021360 下属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和兴债券C 下属基金代码 021361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杨枫 证券从业日期 2013-07-1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其他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 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 投资目标 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业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依投资范围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票型ETF”)、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ETF、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股票型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 的比较判别,对债券、股票(包括A股、存托凭证和港股通标的股票 等)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 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2、债券投资管理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 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 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 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应在AA+级及以上。其中,主动投 资于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50%,主动投资于AAA 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3、股票投资管理策略:本基金将采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同时,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 因素、市场因素等方面的指标,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适 主要投资策略 时调整国内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的股票)两地股票配置比例。 4、基金投资管理策略:本基金仅可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ETF,通过 对标的指数匹配性、跟踪误差、基金资产规模、流动性、运营规则、 交易折溢价、交易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在被动管理基金上的经验等因 素的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股票型ETF。 5、可转换债券投资管理策略:本基金将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 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6、可交换债券投资管理策略: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管理策略: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 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3%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注: 1、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或诉讼费等。本基金交易证券、期货、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ETF、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股票型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基金在境外取得的港币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来汇率风险bd半岛体育。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bd半岛体育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股市场, 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bd半岛体育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