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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体育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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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d半岛体育bd半岛体育目前,公司已经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限额等方面的风险监控机制和制度体系,有效地控制了自营业务风险。公司将在严谨完善的研究体系和投资决策体系下,视市场情况适当增加自营业务的投资规模,丰富自营业务类型,提高自营业务投资的收益率和稳定性,使之成为公司重要而稳定的盈利来源。

  公司将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完善投融资功能定位。公司将进一步加大资产管理业务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途径引进优秀投研、营销和产品设计开发人才,不断提高资管团队的产品设计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提升产品业绩,打造品牌效应,实现规模与收入双增长,将资产管理业务打造为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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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银行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在证券公司整体业务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取得资质较晚,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投入,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扩充承销业务资金实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打造公司专业高端的投资银行人员队伍,提高投资银行业务综合服务能力,塑造具有财达证券特色的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银行业务执行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管理要求,证券公司承销股票或债券的,应按照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业务之一,为提高公司投资银行的业务实力,本次募集资金部分将用于投资银行风险准备金,扩大投资银行业务的业务规模,增强承销实力,有利于公司抓住更多股权及债权融资的承销机会,并提高单一项目的承销规模上限。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臻完善,资本市场运行制度的进一步健全,股权、债权以及并购重组等业务将全面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更强的资本实力,将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提升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实力。

  公司将利用本次募集资金,加大合规风控的投入,保障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规范有效。一是加强合规风控专业队伍建设,保障风控合规人员的配置水平;二是加强合规风控系统投入,加大合规风险管理的系统建设力度,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与预警的信息化管理,完善业务监控系统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功能,实现合规风控全覆盖,确保公司持续健康、高效稳定地发展。

  公司将利用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加大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优化完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架构,尤其是要充分利用私有云及虚拟化技术,建设支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发展的高效基础业务平台;提高网上交易系统的负荷能力和处理速度,完善交易系统软件功能,建设AI智能语音客服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和高效的线上服务;推动投行类业务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投行类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执业质量;进一步加强公司数据中心的建设,提高公司大数据的运用能力,完善公司数据治理结构,保证数据安全;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建立起统一框架下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体系,有效管理风险,确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提高、完善公司智能运营维护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严密性,持续提高后台的服务能力和保障能力,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目前,在期货行业以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监管体系下,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与净资本规模紧密相关。面对着行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提高财达期货的市场竞争力,此次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补充财达期货资本金,以把握期货行业的创新发展机会,使财达期货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再上新台阶。

  公司已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将正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形势、公司战略和监管要求等,审慎评估,适时通过并购或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和公募基金业务等。公司通过布局其他创新型业务,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收入来源、改善公司收入结构,扩展业务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形成良好的协同互动,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将会使得公司的净资本和净资产得到增加。同时,预计本次发行股票价格高于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预计将会增加。

  其次,随着净资本实力的提升,公司业务开展的范围得到扩展,与净资本挂钩的各项业务空间将扩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得到提高,经营治理能力得到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将会得到长期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实现。

  最后,由于证券行业开展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监管政策以及公司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直接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将有利于公司增加资本并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从而有效的优化收入结构,加快新业务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加公司各项业务的竞争实力,以优良的业绩努力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应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规范阶段,受市场成熟度和政策环境的限制,金融创新始终处于探索过程中。本公司已陆续开展了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收益凭证及IB业务等,但公司收入仍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等传统业务。本公司需持续拓展新业务,增加利润增长点,提升竞争优势,减少对传统业务的依赖,但现有业务的经营特点与风险特征可能与新业务存在差异。一方面,受资本规模、管理水平、人才储备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创新业务,公司可能存在相关业务资格不获批准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创新业务布局不合理,可能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下降,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同时,由于创新业务推出时间较短,相关监管政策、产品设计、人才培养、制度建设、风险控制、技术支持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上述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创新业务失败、盈利下降甚至亏损。

  合规风险是指因经营管理或员工的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行业自律组织的严格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证券行业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完善。除《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外,证券监管部门颁布了多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规运营进行规范;同时,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还应遵循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并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管理。

  如果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业务准则,将会承受法律风险或者监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公司还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而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和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上述监管措施及处罚等都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作为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公司须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反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可能因无法完全杜绝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及其他违法或不当活动,从而引致有权机构施加处罚的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是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司业务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环境中,用以识别和监控风险的模型、数据信息可能会受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产品的创新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实时保持准确和完整,从而存在无法预见所有风险的可能。

  同时,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未必能够有效降低不可预测的风险,采用的降低风险的策略和技术方法未必充足和有效,以及不能根据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多、业务范围的扩张、业务创新及金融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而及时调整、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失效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员工的实际执行能力。由于本公司业务范围广、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公司不能完全确保员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操作不当、职务舞弊或违法违规等情形。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证券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发展迅速、对优秀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加剧了人才的竞争。

  若本公司的激励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无法为员工打造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政策、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以稳定现有的优秀人才,并积极引进更多的金融领域优秀人才,公司则可能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离职后继续开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亦可能导致公司业务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信息技术系统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行与管理的重要载体,客户证券交易、公司管理、会计核算、网上交易、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售后服务和产品研发等多个方面均需要信息技术系统的支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将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公司不能排除因人为或突发事件发生导致软硬件故障bd半岛体育、通信中断、病毒攻击、数据丢失或泄露等情况。若未能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该问题,将使本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导致数据信息丢失,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的声誉、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为了适应业务的发展和保持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本公司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如果本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更新和提升信息系统,或者因新技术引发无法预料的系统缺陷,将对本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为证券公司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之一。净资本与负债规模挂钩,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挂钩,与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挂钩,还与新业务资格的取得挂钩。如果因新业务的拓展、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业务经营中的突发事件导致本公司未能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可能会处罚公司或者限制公司业务规模、不批准新业务资格,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本公司在业务经营的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以及交易对手或客户违约等对公司流动资金形成影响和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额资金,将会对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本公司金融资产配置情况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剧烈的市场波动将导致公司资产不能以合理价格对所持资产进行变现,也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为配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多项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作出了明确要求。

  若未来经营环境出现变化或受到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等,本公司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困难,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或程序、有缺陷的信息技术系统、不当员工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各个业务部门,由于各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差异化较大,对操作风险控制的程度和要求也不同。特别是近年来创新业务的发展使得公司业务流程日益复杂,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涉及的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显著提高。因此公司存在因操作风险控制不力,从而给公司的声誉、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人力资源为核心生产经营要素,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更为突出。本公司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如果员工向公司刻意隐瞒风险、进行未经授权或超过权限的交易或其他行为、不恰当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且本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会导致公司面临诉讼和监管处罚。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无法履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等改变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本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信用交易业务、证券自营的固定收益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等。公司提供的诸多金融服务均建立在相关方诚信自律的基础上,如果客户或交易对手等有隐瞒或虚报事实、违约、信用等级下降等情形,而本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则可能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客户或交易对手拖欠大额款项或者严重违约也可能使公司面临信用风险。

  另外,本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与不同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签订合约,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各个交易对手的差异性,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难免产生一些不确定性,有可能产生少数个别的违约事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信用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国内证券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监管评级。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本公司2017年被评为B类BBB级、2018年被评为B类BBB级、2019年被评为B类BBB级、2020年被评为B类BBB级。本公司面临因监管评级变动而引发的风险,如果未来监管部门下调本公司监管评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比例或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备金率可能会提高,公司亦存在不符合新业务的申请条件或无法获得业务资格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及竞争实力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如果本公司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可能会处罚公司或者对公司采取其他措施,本公司亦可能需要为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亦可能导致社会或者客户对公司运营或者品牌造成负面印象,从而对公司声誉以及公司业务开展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自有房产共计62处,其中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的房产共58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4处。上述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的58处自有房产中有5处自有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公司自有房产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公司自有及租赁房产情况”的相关内容。公司可能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瑕疵导致权利不受保护或发生纠纷。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共向第三方承租124处房屋,其中12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公司自有及租赁房产情况”的相关内容,该等房屋主要作为本公司营业部的经营场所。本公司可能存在由于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租赁权利受到质疑,或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不再向本公司出租房屋,相关营业部需重新选择经营场所,从而导致额外搬迁成本或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受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行情变化、证券市场竞争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募集资金运用的进度及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募集资金使用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因此,投资者存在购买本公司股份达到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而股东资格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国控运营及子公司国控投资、邯郸鹏博等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本公司57,655.25万股股份设定了质押,该等质押股份总数占本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1.00%。若相关股东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导致约定质权实现,将导致其股东甚至主要股东变更的风险。具体的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的相关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本公司部分员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为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相应缴费基数及比例参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发字[1997]20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为该部分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

  在政府部门推动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后续对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改革或公司在深入研究调研后能够制定合理方案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将依照政府部门出台文件或国资监管部门批复,为上述员工变更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此公司承担的社保支出可能会有所增加,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各行各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也造成了证券市场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国内已有效控制新冠疫情,但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今后出现其他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均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共计27份,具体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作为委托人认购的重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财达证券稳达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达证券稳达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达证券季季稳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达冀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达创新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定向及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含补充协议)共计26份,具体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债券承销协议、财务顾问协议及合作协议包括:与15家公司签订了债券承销协议,与3家公司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合作协议,具体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第三方存管协议具体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证金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融通业务合同》及一份《转融通业务合同之补充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1,000万元以上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包括:与11家企业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与6名自然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达期货正在履行的重大资产管理合同共有9份,具体如下:

  其中,财达期货作为委托人认购的重大资产管理计划为财达鑫利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达创新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注:财达投资购销合同主要系财达投资从事基差交易发生的热轧卷板的购销合同,财达投资从事的基差交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六)期货业务”。

  本公司尚未了结的涉诉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和仲裁如下:

  因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发行人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偿还融资本金16,329万元及融资期间利息525.2495万元,以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6,32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根据逾期天数计算);(2)发行人对质押的2,780万股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2019年5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英达钢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发行人本金16,329万元,利息525.2495万元及违约金(以16,32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2)发行人对质押的2,780万股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律师费6万元。判决生效后,发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6日,发行人收到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破申1号裁定受理英达钢构破产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截止目前,发行人正准备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公开资料,英达钢构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5,600万人民币,是一家专门从事钢结构设计、加工、制作与安装的专业化施工企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英达钢构质押于公司的标的证券*ST斯太(000760)市值为4,086.60万元,处于限售状态。公司应收英达钢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合计金额16,854.25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15,977.50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因周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周某某向发行人偿还融资本金22,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2,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2)童某对其配偶周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发行人对周某某质押的1,639.08万股巴士在线万股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周某某及童某承担。

  经发行人申请,2018年7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周某某、童某名下9,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8)冀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公司回购交易金额22,1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公司对周某某质押的1,639.08万股巴士在线万股金亚科技股票的拍卖、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周某某支付公司律师费11.50万元。

  2020年10月15日,周某某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截至目前,本案处于二审诉讼阶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周某某质押于公司的标的证券ST巴士(002188)市值为4,458.29万元,处于限售状态;补充担保物金亚科技(400087.OC,原金亚退(300028))市值为317.48万元,为股转系统股票。公司应收周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合计金额22,796.15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18,975.53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因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偿还融资本金8,466.532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还本付息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计算);(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融资本金8,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融资本金8,600万元为基数,自解除限售日2018年7月3日起至解除限售手续止,按照每日0.01%支付违约金;(4)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违约延长已经质押给发行人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而产生的违约金430,000元;(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给发行人的3,420万股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6)发行人对质押的3,420万股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冀民辖终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3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偿还融资本金8,404.972835万元及利息147.20375万元;(2)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按期回购股票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期间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至完成解除限售手续止,以8,404.9728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4)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擅自承诺延长限售股票期的违约金43万元;(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达证券支付5万元律师费;(6)财达证券对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及相应孳息在前述判决债权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420万股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8)驳回财达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破8号之五关于科迪食品破产重整案的申报债权通知书,发行人已申报债权。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1年3月18日,发行人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执831号执行裁定书,因科迪食品破产重整,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速冻食品、方便面食品和液态奶生产、加工、销售为主的食品企业集团。根据公开信息,2019年科迪集团下属公司曾出现资金压力。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科迪集团质押于公司的标的证券科迪乳业(002770)市值6,087.60万元,处于限售状态。公司应收科迪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合计金额8,552.18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3,682.10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4)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花投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金花投资支付融资本金149,508,992.25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至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6.2%的利率标准,以219,555,361.1元本金为基数)、违约金(违约金以初始交易额2.9亿元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财达证券对金花投资质押的8,500万股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财达证券对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户国用(2013)第94号、户国用(2013)第67号两宗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财达证券对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6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偿还本金149,508,992.2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9,508,992.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②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未按期购回股票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9月20日,以初始交易金额2.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还清期间,以尚欠本金数额149,508,992.2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比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律师费30,000元;④发行人对金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30,800,999股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发行人对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⑥驳回发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2020)冀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发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执61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持有的1200万元商联卡进行拍卖。截至目前,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根据公开资料,金花集团业务涉足投资、制药、商贸、高科技、酒店及高尔夫、教育等领域与产业。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金花集团质押于公司的标的证券宏达股份(600331)市值为6,807.02万元,为流通股;金花集团股东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金花集团6%股权为金花集团在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法院已裁定对金花投资持有的1200万元商联卡进行拍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金花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合计金额15,370.03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8,563.01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5)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能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2019年9月,财达证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振发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16,881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63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本金之日止,年利率为6.3%;本金8,518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本金之日止,年利率为6.6%;本金5,30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本金之日止,年利率为6.6%)、违约金(其中,本金3,063万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7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本金之日止,按0.05%/日的标准计算;本金8,518万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本金之日止,按0.05%/日的标准计算;本金5,300万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本金之日止,按0.05%/日的标准计算);(2)判令财达证券对质押的2,259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财达证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提起诉讼后发行人修改诉讼请求再次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条款修改为“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0.05%/日计算)”,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修改为“判令发行人对质押的2,250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年7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振发能源支付融资本金16,88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282.3779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3日,以3,06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以8,5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以5,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分别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88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以上金额再扣减654.949451万元),支付律师费12万元;②判令财达证券对振发能源质押的450万股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3,06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所质押的1,1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8,518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振发能源质押的700万股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融资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③财达证券对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振发能源6%的股权在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判令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判决第①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财达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0日,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2020)冀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第①项及第④项判决内容,驳回发行人要求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要求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对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振发能源和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逾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截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发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根据公开资料,振发能源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及模块能源集成业务,是首批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收资本300,000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振发能源质押于公司的标的证券珈伟股份(300317,现更名为珈伟新能)市值为18,922.50万元,为流通股;振发能源股东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振发能源6%股权为振发能源在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建筑面积138,337.28m2不动产权为振发能源在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振发能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合计金额16,988.53万元,振发能源所抵押的珈伟新能股价在2020年末上升,年末抵押物价值和履约保障比提升较大,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相应降低,因此将振发能源股票质押回购减值准备转回,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0。

  (6)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李某某、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因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华讯科技向发行人偿还融资本金40,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3%计算);(2)华讯科技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计算);(3)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装备”)按担保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4)华讯装备、深圳市狼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翔投资”)、林某某、李某某对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发行人对华讯科技质押的12,569.5802万股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华讯科技、华讯装备、狼翔投资、林某某、李某某承担。

  2020年7月13日,发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申请将12,569.5802万股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现正等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结果。

  一审开庭前,发行人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华讯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8月26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20)冀0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讯科技的管辖权异议。

  2020年11月23日,发行人依法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要求其对申请人诉讼请求中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破申603号关于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的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12日对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了听证调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讯科技质押于公司的标的证券华讯方舟(000687)市值为21,242.59万元,为流通股;华讯装备以其拥有的90,904.21m2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为华讯科技在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狼翔投资以其拥有的建筑面积3,206.23m2房屋产权为华讯科技在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林某某及其配偶李某某以其拥有的建筑面积1,614.86m2的房屋产权为华讯科技在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森宝能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馨谷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华讯科技在公司的本息等债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华讯科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合计金额42,148.78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20,906.19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因龚某某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粤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名下价值13,413.63万元的财产。

  2021年3月9日,发行人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案由,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龚某某、关某某向发行人偿还融资本金11,117.00万元及本息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3月21日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1,1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截止2021年3月1日利息金额暂计1,976.05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1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日止。截至2021年3月1日的违约金暂计为2,534.68万元),截至2021年3月1日,本息及违约金暂计15,627.72万元;(2)发行人对龚某某、关某某质押的3,035万股三五互联股票(股票代码300051,其中1,051万股流通股,1,984万高管锁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龚某某、关某某承担。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龚某某质押于公司的标的证券三五互联(300051)市值为15,933.75万元,为流通股。公司应收龚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息合计金额11,273.61万元,公司已计提减值准备15.72万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除上述重大诉讼和仲裁外,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其他未决诉讼情况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投资者在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在本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所在的办公地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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