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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固收】解析《贸易银行血本办理措bd半岛体育施(征采私睹稿)》 对银行及债市影响
bd半岛体育bd半岛体育原标题:【中金固收】剖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银行及债市影响
2月18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1]。同时,为给我国商业银行预留充足的实施准备时间,并保持我国实施进度与国际成员基本同步,修订后的《资本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我们简评如下。
当前银行资本监管适用的法规为银保监会2012年6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方面,《资本办法》实施已有10年有余,在此期间,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都发生了不少的变化,包括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府杠杆抬升、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加大等,使得《资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有必要进行适度调整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新环境。另一方面,在经历了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BCBS)开始深入推进后危机时期监管改革,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审慎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III目前已成为全球资本监管最低标准,在未来“监管一致性”(RCAP)评估的推进下,我国有必要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资本办法》进行修订,与国际接轨。
银保监会、央行管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提及[2],《征求意见稿》修订原则主要有三。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强调同质同类比较,我国目前银行数量多且差异性较高,因此为提高监管匹配性,拟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强调同质同类银行之间的分析比较。三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
主要修订在于构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体系,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
一是构建差异化监管体系。相较于目前试行版本而言,《征求意见稿》按照银行间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将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不同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差异化资本监管并没有降低资本要求,其目的是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经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的合规成本。
二是重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计量方面,进一步细化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管理方面,强调制度审慎、管理有效是准确风险计量的前提,为银行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励。《征求意见稿》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方面展开,细化计量规则的细化并调整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参见正文。
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依据银行储备资本的达标程度,限制分红比例;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和计提附加资本。
四是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第一档银行要求披露全套报表,包括70张披露报表模板,详细规定了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提升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第二档银行适用简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8张报表。第三档银行仅需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等2张报表。
一是对权重法的修订或将使得部分第一档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略有降低,资本充足率或略有提升。《征求意见稿》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权重法下,第一档银行对于以上主要资产所需采用的风险权重均整体有所降低,我们预计或将使得部分第一档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略有降低,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略有提升,资本补充压力或边际略有减轻。对于第二档商业银行,由于采用相对简化的资本计量规则,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权重法与2012年《资本办法》相比变化不大。
二是伴随信用风险权重调整,银行表内资产配置倾向或跟随调整,进而影响各类券种相对定价。风险权重的变化将影响银行表内的资本占用,从而影响银行的表内资产配置意愿。整体来说,从资本节约的角度考虑,银行或更倾向于投放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短期限同业存单、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优质信用卡客户、以现房或二手房为抵押的债权,对于弱资质银行债权、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以期房为抵押的债权、次级债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等的投放意愿或有下降。资管产品计量规则则有利于推高穿透可行性较高的产品需求,对货基影响取决于货基资产配置构成。对应债券相对价值上,我们认为:
► 由于资本风险占用下降,一般地方债所需额外溢价补偿降低,对应与国债的利差应收敛,而与专项债利差走扩;
► 同业存单期限利差(原始期限3M以上 vs 3M及以内)可能走扩,长期限存单供需矛盾或进一步突出;
► 银行对于投资级公司配置意愿提升,投资级公司定义中对于有存续股票或债券的规定可能促使优质企业发债,信用债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并且银行配置债券意愿有望提升,一定程度上弥补净值转型下理财需求的不稳定性;
► 银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上升,而且资管产品的穿透管理规定导致无法通过委外投资和持有资管类转嫁,银行表内持有二级资本债的意愿或有下降,我们预计对大行影响相对有限,但部分中小行或受到影响,考虑到理财目前对二级资本债投资意愿边际弱化,低评级、长久期二级资本债的利差或面临一定上行压力。银行永续债在银行表内仍适用250%风险权重,受影响不大。
整体而言,从中长期来看,修订后的《资本办法》一定程度上利于第一档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释放,同时也会通过各类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的调整影响到银行表内外资产配置倾向,并进而影响到债券相对价值的重定价。从短期来看,虽然修订后的《资本办法》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剩余时间不足1年,但考虑到银行尤其是大行已提前有所准备,所以我们预估短期内对债市影响程度不大。
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满足差异化资本监管要求。其中:
- 上年末境外债权债务[3]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 第三档商业银行指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
按上述划分来看,一档银行包括国有大行、股份行和主要城商行、农商行,二三档银行则多以地方规模较小的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银保监会有权根据银行业整体风险和监管需要,适时调整机构档次划分标准;有权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对其纳入的机构档次作出调整。
针对不同分档,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应满足本办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足附件23《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规定的监管规定。第一&二档银行和第三档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资本构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和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层面约束有所同步。具体来看:
► 第一档商业银行需满足征求意见稿中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披露全套报表,包括70张披露报表模板,详细规定了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提升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我们基于2021年报数据筛查各银行表内外资产余额,全国性银行及40家左右的城农商行符合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高于5000亿元的要求。
► 第二档商业银行也需满足征求意见稿中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相对简化,如在商业银行、公司、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合格资产担保债券、已违约等风险暴露的权重计量方面无需进行各情况的细致划分,可采用一致的风险权重,在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上也可采用基本标准法。信息披露方面,第二档银行适用简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8张报表。据我们筛查,除第一档商业银行之外,其余有存续金融债的商业银行绝大多数属于这一范围。
►第三档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7.5%和8.5%,可不计提储备资本,总的资本充足率约束与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相比相对宽松,且超额损失准备可全额计入其他资本,不受到上限要求(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第三档商业银行只需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无需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更加简化,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按照基本指标法计量。信息披露方面仅需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等2张报表。
《征求意见稿》参照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根据银保监会数据[4],截至2022年末,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银行整体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达92%,而我国仅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共六家银行获批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5],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权重法的修订将对我国绝大多数银行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征求意见稿》提及,对于一档和二档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若采用内部评级法还需满足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持续提高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且需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法:调整较大,风险暴露划分更细,且对应风险权重也有较多调整,整体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接轨
对于权重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应当按照规定的机构划分标准,实施差异化的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案。
► 第一档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依据《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注》,风险暴露划分以主体和资产类别两个维度展开包括:主权风险暴露、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个人风险暴露、房地产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其中,对于符合规定的已违约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应纳入已违约风险暴露处理;符合规定的房地产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应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处理。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及时调整权重法风险暴露类别。
► 第二档商业银行则按照《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规定,对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房地产风险暴露、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和向个人发放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进行划分和计量。
相比于2012年的《资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权重法下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比较值得关注的变化包括:
► “对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细化。《资本办法》统一风险权重为20%,而《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划分为4种类别: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对应风险权重为0%;2)对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风险暴露,一般债券风险权重为10%,专项债权风险权重为20%;3)对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实体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20%;4)对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50%。
图表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vs现行《资本办法》
► “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细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分为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现行《资本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按照期限划分,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他为25%,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重则统一为100%。《征求意见稿》对于第一档商业银行相关风险暴露的计量要求中,在原有期限划分的基础上,综合叠加了评级划分,即参照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采用标准风险评估法确定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权重,但相比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风险权重规定更高,尤其是对于金融机构中长期债权。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一定条件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一般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具体划分标准和相应的风险权重见下。第二档商业银行则不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划分级别,采用简化计量。
对于次级债权,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提升至150%,现行《资本办法》权重为100%。商业银行对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图表4:对境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vs现行《资本办法》
► “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细化。现行《资本办法》对于企业债权风险暴露的计量相对简单,仅区分一般企业债权和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对应风险权重分别为100%和75%。《征求意见稿》则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将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其中,对于一档商业银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又会被细分为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则会细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二档商业银行则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均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计量。
图表5: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vs现行《资本办法》
► “对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细化。现行《资本办法》对于个人债权风险权重是按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追加贷款、其他债权三类,对应不同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则将按揭相关要求并入房地产风险暴露,重新将个人债权风险划分为监管零售个人和其他个人两大类,其中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又进一步细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个人风险暴露,并采取不同的风险权重计量。对于第一档商业银行,会额外区分是否存在币种错配情形(指风险暴露与债务人收入币种不同),若存在,风险权重统一上调至150%。第二档商业银行则不单独划分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
► 新增“对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现行《资本办法》对风险暴露设定更多基于交易对手划分,而非资产类别,因此没有单独设立房地产风险暴露相关计量说明,仅将个人按揭贷款等相关风险划归至个人债权中。《征求意见稿》则在原有的交易对手划分上,进一步从资产维度丰富风险暴露的划分。并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设置多档风险权重。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上,可适用100%风险权重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需满足以下标准:(1)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2)未发生逾期或展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0%(含)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含)以上;2)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3)用于居住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而2012年《资本办法》下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适用100%风险权重。
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地产风险暴露的权重计量参照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主要以LTV及还款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依据,但风险权重要求整体高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且规定用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按照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处理。《征求意见稿》对于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地产风险暴露的权重计量主要是以LTV及还款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依据,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保持一致,但风险权重要求整体高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且规定,用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按照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处理,即适用的风险权重高于按照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的现金流处理,反映“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住房首付比例基本均不低于20%,对应LTV基本均不高于80%,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现金流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应风险权重在40-45%区间内,低于2012年《资本办法》中的50%。此外,对于以居住用房地产或商用地产为抵押的一般企业债权,征求意见稿中以LTV为依据对应的风险权重也整体低于2012年《资本办法》中的100%。
图表8:《征求意见稿》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中对于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规定
► 新增“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暴露”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征求意见稿》对标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进行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并校准风险参数。相比于现行《资本办法》:
► 明确商业银行对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符合一定情形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不得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提高违约概率下限约束。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5%中的较大值(主权提供合格保证担保覆盖的风险暴露不受相关约束),而现行办法中为0.03%。其中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1%中的较大值,为新增约束。
► 新增多项违约损失率下限约束。比如,针对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依据是否有合格抵质押品,约束对应损失率的下限。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25%中的较大值。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采用金融质押品质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0%中的较大值;采用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15%中的较大值。
《征求意见稿》对市场风险计量也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一是明确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划分方法,按照附件13《账簿划分和名词解释》执行。二是计量方法上,在原先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基础上,新增简化标准法(需符合相关要求),并对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进行修订。其中,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后的内部模型法则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简化标准法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经相应的调整后加总。
《征求意见稿》在操作风险方面的调整主要包括取消高级计量法,明确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第一档商业银行应采用标准法,并符合相关附件规定;第二档商业银行则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对于标准法,《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关调整,专注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商业银行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的计量规则进行明确。现行《资本办法》下,银行多把资管产品视作其他资产,风险权重统一按100%计量。《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对于无法使用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但调整后的平均风险权重上限不高于1250%;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权重法的修订或将使得部分第一档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略有降低,资本充足率或略有提升
根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中债登、上清所和沪深交易所的数据,我们尝试对2022年末商业银行的资产端结构拆分如下图所示。商业银行资产端结构中占比较高的资产包括贷款、国债、地方债、政金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如前文所述,在《征求意见稿》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权重法下bd半岛体育,第一档银行对于以上主要资产所需采用的风险权重均整体有所降低:对公贷款中对于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分别给予75%、85%的风险权重优惠,对于符合审慎要求、以居住用房地产或商用地产为抵押的企业债权,可根据LTV和还款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依据确定风险权重,我们预计整体风险权重低于2012年《资本办法》中规定的100%;个人贷款中合格交易者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可适用45%的风险权重,符合审慎要求、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现金流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适用风险权重主要在40-45%区间内;地方债中的一般债券可适用10%的风险权重,低于2012年《资本办法》中规定的20%。虽然对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整体提升,但主要是集中在中长期,对于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被评估为A+和A级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仍为20%,我们预计对大部分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同业资产影响或有限。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中债登,上清所,沪深交易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其他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同业资产,以及资产支持证券、资管产品、股权等其他投资。
此外,《征求意见稿》设置了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年《资本办法》,现行的资本底线%,我们认为这或也将降低部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因应用资本底线而需加回风险加权资产的数值。综上,我们预计《征求意见稿》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的修订或将使得部分第一档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略有降低,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略有提升,资本补充压力或边际略有减轻。
对于第二档商业银行,由于采用相对简化的资本计量规则,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权重法与2012年《资本办法》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区别在于:(1)地方债中的一般债券风险权重下降至10%;(2)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提升至40%,其中对于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仍为20%;(3)符合标准的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下降至45%;(4)次级债和TLAC非资本债券的风险权重提升至150%。
伴随信用风险权重调整,银行表内资产配置倾向或跟随调整,进而影响各类券种相对定价
风险权重的变化将影响银行表内的资本占用,从而影响银行的表内资产配置意愿。整体来说,从资本节约的角度考虑,银行或更倾向于投放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短期限同业存单、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优质信用卡客户、以现房或二手房为抵押的债权,对于弱资质银行债权、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以期房为抵押的债权、次级债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等的投放意愿或有下降。我们认为,银行配置意愿的改变或对债券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 银行对于一般地方债配置意愿边际提升,一般债与专项债的理论利差走扩,与国债的理论利差收窄。考虑到一般债风险权重统一下调10%,而专项债目前维持不变,对应理论定价上,由于资本风险占用下降,一般债所需额外溢价补偿降低,对应与国债的利差应收敛,而与专项债利差走扩(同期限、同评级)。同时,由于一般债相比专项债而言风险资本占用更低,银行本身配置意愿也会边际抬升。不过从意愿提升幅度上讲,由于银行表内不仅受资本管理指标约束,还会受流动性等其他指标考核约束,因此我们认为整体地方债配置意愿的提升幅度或比较有限,但不排除专项债配置资金向一般债转移的可能。此外,考虑到目前版本为《征求意见稿》,不排除后续正式实施版本相较当前权重设定有进一步调整,例如对于专项债风险权重也予以一定比例的下调,或按照省份财政实力强弱等进行细分(实施起来略有难度)。
► 银行对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同业存单的配置意愿可能减弱,进而带动同业存单分化加深,包括评级间和期限间,尤其是后者可能更为明显。相比于现行管理办法,对于第一档商业银行,《征求意见稿》将对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按评级进行额外划分,不同评级银行同业存单的风险权重不再一致,A级及以上、且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仍为20%,但B级及以下的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权重大幅提高。从《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划分标准来看,我国境内多数商业银行满足A级要求,不过想要进一步满足A+要求的银行较少,所以存单的分化更多可能会体现在3个月以上的期限层面。对于原始期限超过3个月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原始期限超过6个月的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若为A+级银行的风险暴露,则权重为30%,A级则为40%,二者均要高于现行管理办法的25%。截至2023年1月末,存量同业存单中,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规模合计12.34万亿元,占比87.6%;据上清托管数据披露,1月末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以及农商行&农合社分别持有同业存单规模1.03万亿元、0.32万亿元、0.59万亿元、和1.98万亿元,国有大行和股份行合计持有占比在9.5%左右,由于主要受到影响的为第一档商业银行,假设额外计入1%-2%左右的城商行占比,基于简易估算(假设各类银行持有不同期限存单占比一致)下可能会受到一档银行表内资金配置约束的存单规模可能在1.36万亿元左右;如果进一步考虑到资管产品的穿透,货基配置的中长期限存单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对于银行发行而言,长久期同业存单的发行更利于流动性指标的改善,因此我们预计中长期来看,若按照《征求意见稿》当前约定落实,同业存单期限利差可能进一步走扩,原始期限3M以上同业存单的供需矛盾将进一步突出。
► 银行对于投资级公司配置意愿提升,投资级公司定义中对于有存续股票或债券的规定可能促使优质企业发债,信用债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并且银行配置债券意愿有望提升,一定程度上弥补净值转型下理财需求的不稳定性。投资级公司可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或将加大银行对于中高评级信用债的配置力度,中高评级信用债利差或将收窄。银行对于投资级公司的投资偏好提升或将促使企业自身积极应对以满足投资级公司的定义,而投资级公司定义中有一条为“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考虑到上市的难度和所需时间周期均高于发债,优质企业发债或成为满足这一条件的有效解决方案,信用债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容。
► 已发生债务逾期或展期的地产企业和城投企业需采用更高的风险权重,结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对于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和交叉违约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类企业的融资难度或将进一步加大。根据《征求意见稿》,已发生逾期或展期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最近三年有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事实、债权风险分类存在非正常类的企业,分别不满足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审慎要求和投资级公司的定义,应分别适用150%和100%的更高风险权重。结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对于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和交叉违约的规定加大了单一债务人风险暴露对于银行五级分类的影响,我们认为,已发生债务逾期或展期的地产企业和城投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的难度或将进一步上升。
► 部分自身“造血能力”较差、债务负担较重的城投企业或也难以适用投资级公司标准,从银行获取融资的难度或上升。除前文所提的已发生债务逾期或展期的城投企业之外,部分自身“造血能力”较差、债务负担较重的城投企业或也难以适用投资级公司标准,主因标准中对于公司的盈利、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利息保障倍数均有要求。我们预计这类企业后续从银行获取融资的难度或上升。
► 以期房为抵押的债权在房地产尚未完工时适用更高的风险权重,或将降低银行的贷款投放意愿,从而减轻地产相关衍生风险等事件对于银行资产质量的冲击,依赖“快周转”模式的房企或面临商业模式的转型,需更加稳健经营。《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地产风险暴露需满足审慎要求方能以LTV和还款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现金流为风险权重确定依据,而审慎要求的其中一条规定房地产需已完工,这意味着以期房为抵押的债权,若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则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个人75%,企业100%,投资级公司、中小微企业有风险权重优惠),若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则风险权重为150%。我们预计这或将使得银行更偏好以现房或二手房为抵押的债权。过去部分房企依赖“快周转”模式,在近年房地产行业的低景气度运行下面临了去化难度上升、资金链断裂的经营困境,导致房企近年信用风险开始暴露,银行也受到了地产相关衍生风险等影响。《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以期房为抵押的债权采用更高的风险权重,我们认为或将从银行的资金投放角度倒逼这类房企改变商业模式,更加注重稳健经营。
► 银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上升,而且通过委外投资和持有资管类产品的银行资本债也需穿透管理,银行表内持有二级资本债的意愿或有下降,我们预计对大行影响相对有限,但部分中小行或受到影响,考虑到理财经历去年底的赎回风波之后风险偏好和久期偏好均有下降、对二级资本债投资意愿边际弱化,低评级、长久期二级资本债的利差或面临一定上行压力。银行永续债在银行表内仍适用250%风险权重,受影响不大。《征求意见稿》中将次级债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由原来的100%上调至150%,而且通过委外投资和持有资管类产品的银行资本债也需穿透管理,银行表内持有二级资本债的意愿或有下降。我们曾在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报告《 近期银行资本债热点问题探讨 》[6]中对这一问题展开过讨论。考虑到大行二级资本债的持有者结构中市场化机构占比更高,大行自身表内资产体量很大、银行二级资本债在大行表内资产中占比实际很低,大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且补充资本渠道广泛,大行同业资源更加丰富等因素,我们预计次级债风险权重调整对大行二级资本债影响程度相对有限。而中小行二级资本债更依赖表内互持,且近年部分中小行面临更大的经营压力、资本补充渠道也相对狭窄,我们预计中小行二级资本债的受影响程度可能更高。从投资端来看,除了银行自营以外,银行理财也是二级资本债的重要配置者,但理财经历去年底的赎回风波之后风险偏好和久期偏好均有下降,对二级资本债的投资意愿边际弱化,我们认为低评级、长久期二级资本债的利差或面临一定上行压力。银行永续债在《征求意见稿》和2012年《资本办法》中均适用250%风险权重,银行表内投资规模本就较小,受影响程度不大。
►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中的有条件赎回权表述微调,或将是否赎回的权利更多交由银行自主决定。在征求意见稿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中,对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有条件赎回权、以及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本金偿付规定的措辞有所微调。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行使赎回权前应向银保监会事先报告”、“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发生本金偿付前,发行银行应向银保监会事先报告,并且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保监会认可的市场预期”。而2012年《资本办法》中的相关表述为:“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本金的偿付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我们认为,“批准”的措辞微调为“报告”,或意味着,是否赎回银行资本债的权利更多将交由银行自主决定。考虑到银行资本债的不赎回风险,我们仍建议投资者在参与时加强择券,规避资产质量和区域较弱、资本充足率较低、盈利可持续性不强、资本补充难度较大的银行。
资管产品计量规则有利于推高穿透可行性较高的产品需求,对货基影响取决于货基资产配置构成。对于资管产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可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或直接采用1250%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包括指数类债等均较为容易满足穿透法实施条件,其对应配置的资产则可以按照权重法或内评法进行穿透,对于配置集中在利率债品种的资管产品而言,相比于现行《资本办法》的100%权重,可以为银行节省更多的风险占用,进而银行对其关注度可能会有所提升。对于货基而言,完全穿透难度可能较大,更多可能使用授权基础法进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需依托权重法。考虑到当前多数银行在资本占用计算中,对货基风险权重的划定可能视作对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相应风险权重为25%,而非其他资产的100%(考虑到货基配置资产久期通常1年以内,且多以存款、回购、国债、政金债、存单及少量信用债为主),其资本占用的实际影响可能取决于货基在各类资产中的配比。对于配置集中在存款、回购、利率债和原始期限在3个月及以内的存单,其可能更利于银行资本占用的节约;但若配置了较多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同业存单,或信用债资产,其穿透后的资本占用可能会有所提高。对应如果受到《征求意见稿》的新约定影响,货基规模承压或产生一定赎回压力,对应管理人可能会相应调整其资产配置比例,比如压降权重法下风险占用相对较高的债券比例等。
[3]境外债权债务,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其中境外债权指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境外债务指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债务。
本文摘自:2023年2月20日已经发布的《剖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银行及债市影响》